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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修反间谍法 敏感时间曝台募陆生做间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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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间谍近年以威逼利诱方式,积极招揽大陆留学生和游客为他们收集有关内地的情报,安全部门已经破获近40宗相关案件,涉及15个大陆省市。与此同时,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7日继续审议反间谍法草案。草案二审稿对间谍行为定义作出规定,列明6类行为。二审稿也对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作进一步界定,防止执法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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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台湾策反的间谍沃维汉一家

大陆的报道称,多名台湾间谍2009年到2013年间,在台湾大学、义守大学、宜兰大学、铭传大学等20多间高等院校透过问卷调查和提供兼职等方式,接触大陆留学生,索取大陆政治、经济、军事相关政策和机密信息。部分学生拒绝,并在返回内地后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报道指内地有关部门在三年前开始,密集发现台湾间谍在台湾招揽大陆留学生,并曾经向台湾方面反映,但间谍活动一直持续。

草案二审稿提出的6类间谍行为包括: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

四、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中新网报道指,二审稿参照现行国家安全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述,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间谍行为定义作出规定。

总体而言,二审稿对“间谍行为”的定义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以上六类行为。针对现实中,智能手机等常见电子产品也能用于窃听、窃照,草案二审稿对“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进一步界定,以防止执法随意性。

据此,草案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草案二审稿在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要求中,增加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在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查验和查封、扣押相关设备、设施的程序中,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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