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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定调 新国安法出台加快脚步(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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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决定》全文出炉,其中再次涉及“总体国家安全观”,称“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结合此前《国安法》更名为《反间谍法》的消息,分析人士指出,在未来一段时间,《新国安法》出炉不仅是“大势所趋”,甚至可能“加快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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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安法出台势在必行

在今年8月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当时大陆学者分析称,现行国家安全法是1993年公布施行的。因为“国家安全”之名在今天所指称的范围,要比现今的国家安全法涉及的范围广泛得多。无论是从传统安全观看,还是从各种非传统的新安全观来看,反间谍侦查都并不是国家安全的全部内容,它在全部国家安全领域所占比例明显要低于军事国防问题。退一步讲,反间谍侦查也不是狭义国家安全领域的全部,狭义国家安全领域还包括有情报、保密、保卫等方面的问题。现行的国家安全法实为“反间谍侦查”的法律,是一部名实不副的法律,具体来说是一部“名大实小”的法律,形象地说是一顶超级大帽子戴在了一个小个子的头上。

在10月27日,四中决定公布前一天,全国人大进行“反间谍法”草案二审程序,明确定义六大“间谍行为”,并规定一般人不得持有“间谍器材”,但间谍器材由大陆国务院认定。大陆学者认为,反间谍法意在为大陆的新国安法铺路。明确定义“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危害大陆国家安全的活动”,即为间谍行为。草案列出六大间谍行为,包括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其任务;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等。

特别的是,草案还明文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但“间谍器材”则由大陆国务院国安主管部门依国家法规认定。

在一些观察家眼中,认为中国政府对于国家安全法律进行的修改,是从“传统安全观”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变化。据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特邀研究员刘跃进发现,中国官方在公开文件中最早使用“国家安全”这一术语是1983年。当时,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和加强反间谍工作,国家安全部成立。在传统安全色彩非常强的军事领域,官方也会提到国家安全。

1996年7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在东盟地区论坛大会上发表讲话,提议东盟适时开始探讨综合安全方面的合作问题。刘跃进认为,这可以看作是中国开始在对外安全和国际安全领域探索一种不同以往的新安全观。

到了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已经完全扬弃了局限于军事和政治的传统安全观,在安全构成、安全威胁和安全保障等方面,都形成了一种既包括传统的军事、政治,又包括非传统的经济、恐怖主义威胁等在内的综合性国家安全观以及“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国际安全观,并由此构成一种非传统安全观。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今年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习近平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概念。当时习近平称,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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