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期间,所有的间谍机构都用《先驱导报》上的小广告来传递信息,很多绝密的消息都是这样悄无声息地送了出去。后来,反间谍机构知道了这一点,每天早晨都会仔细地读每一则告示,看其中是不是隐含了什么。”这是法国作家马克·李维小说《偷影子的人》中一段对间谍的细节描写。时至今日,冷战时期虽早已结束,但全世界范围内的间谍活动可谓无孔不入,从超级美国到新秀中国,从斯诺登棱镜门到央视主播芮成钢间谍案,无不说明反间谍工作的迫切性。对中国而言,更是迫在眉睫。

反间谍法
中国历来都是西方和周边国家间谍活动的目标国,且军情为国外间谍主要窃取的情报。很多境外情报机构策反过中方多种身份的人员为间谍,如今更是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他们当中既有中国智囊成员,也有军工院校研究人员,既有高校学生,也有普通军事爱好者。
中国官方媒体8月4日晚间发布消息称,加拿大公民凯文·高夫妇因涉嫌从事窃取中国军事和国防科研秘密的活动,于当日被辽宁省丹东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审查。此后又曝出,哈尔滨一大学航天专业硕士研究生常某某为境外人员搜集情报及内部资料,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批准逮捕。这起案件曾一度被认为是西方情报机构通过网络腐蚀境内人员的“黑手”已经伸向高校学生的典型案例。
事实上,随着中国经济以及国防军事等方面的发展,其他各国在中国的间谍活动趋向频繁,其中更有间谍渗入中国最高层核心智囊,如社科院院士陆建华曾为美俄日韩台五家情报部门工作。中国国防大学非战争军事行动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强曾向中国官方媒体称,中国的反间谍压力“非常非常严峻”。他说,从20世纪末期开始,境外势力通过直接到中国境内或是通过代理人办厂设店,公开策反中方人员,在网上搜集情报,甚至打入国防军队内部,令反间谍斗争愈演愈烈。从2000年到现在,保守估计被我们控制住的间谍行为超过200起,这还不包括主动向对方贩卖情报的。
对此,中共并没有无动于衷。北京时间2014年8月25日,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便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0月28日,第十二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反间谍法(草案)》。草案拟确定“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等六类行为为间谍行为。这是中国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草案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六类行为。不过,在一些大陆学者看来还有很多尚待厘清的概念。中国国际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中国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特邀研究员刘跃进认为,《反间谍法》法律草案首先没有明确而又需要明确的概念,并不是有些委员所说的“间谍”,而是“间谍行为”。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如此重要且频繁出现的概念“间谍行为”,《草案》并没有给出明确界定。不仅如此,包含了“间谍(行为)”一词的“反间谍”、“专用间谍器材”、“间谍罪”、“间谍组织”、“间谍犯罪”等概念,《草案》也都没有给出明确界定。但是,由于这些概念都是将来执行《反间谍法》必须严格掌握的,因而也都有必要给予明确界定。
刘跃进表示,之所以要明确界定这些概念,是因为这些概念如果不得到准确界定,很可能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一些难以判断的情况。例如,有人提出《反间谍法》应把“商业间谍”纳入其中,那么商业间谍是否也在本法规定的“间谍行为”之内呢?因为“间谍行为”没有得到明确界定,这一问题就很难以回答。
事实上,《反间谍法(草案)》中的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概念问题,是因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而出现或显现的。在习近平关于国家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论述中,“制定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研究解决国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是后两项职责,而前两项职责分别是“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战略”与“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虽然推出《反间谍法》并不是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后才启动的修法工作,但在当前它无疑已经成为“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因此,如果把修订《反间谍法》的工作做踏实了,那这就成为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相反,如果修订工作没有做好,则必然对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为了做好包括《反间谍法》在内的整个国家安全立法工作,必须在宪法中给“国家安全委员会”以宪法地位,必须通过修宪对国家安全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以及国家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宪法中的一些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表述,也应使其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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