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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破坏了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最近叫得很响的一个口号,但这个口号却暴露了习近平治国理念基本上家长式的。

这就涉及到“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的本质区别:

“依法治国”需要另有一个不是法律的主体,他操纵法律来进行“治国”;而“以法治国”则不需要这个“法律后面的幕后黑手”,以法治国,就是让法律自己来治理。

“法治”与“法制”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法治国”是真正的、严格意义上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它要求:一,所有的“法”,都只能是全体公民的“约法”(全民约法或社会契约);二,约法的目的,首先是保证公民的权利(是“权利”,不是“权力”);三,约法成立之后,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此法之上,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种“法治”,在中国古代社会是不可能有的。因为:一,中国古代社会所有的“法”,都是统治阶级制定的“王法”,不是全体公民的“约法”;二,他们立法的目的,首先是保证帝王的“权力”,而不是公民的“权利”(何况中国古代也没有“公民”,只有“臣民”);三,在执行“王法”的过程中,君与臣、官与民,甚至父与子、兄与弟,他们享受的待遇都是不同的,“法办”皇帝就更不可能,谈不上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历史与文化之局限,没有人能够超越,诸葛亮也不例外(比方说他连法正都“法办”不了)。

但是,诸葛亮能够“依法治国”,已经十分了不起。因为在那个本质上“非法治”的时代,就连这一点也往往做不到。诸葛亮却不但做到了,还做得非常好,陈寿的说法是“用心平而劝诫明”。“用心平”就是公平,“劝诫明”就是公开。公平、公开,也就公正。这是他为我们留下的宝贵遗产,必须高度评价,充分肯定。

“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内涵却有本质的区别。“以法治国”是说用法律去治国,法律是一种用来治国的工具,这是传统的管理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是说治国必须依法,即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现代的控权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是有可能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可见,“以法治国”的实质是“以法治民”,而“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吏”。二者的层次不同。前者更深。

而在“依法治国”的幌子下,其实更可能破坏了以法治国的具体实施,因为这给予专制者以某种暗箱操作、不受监督的幕后黑手权力。

而在先秦时代的著作《管子・明法》篇中,已经提出了“以法治国”。由此可见,现在中国的思想观念,比两千多年前的中国还要落伍,谈何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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