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前天正式与公众见面。与外界一些“不看好”的评论相比,四中全会决定还是有不少“干货”,有些甚至让人眼前一亮,带有明显的“习近平风格”。
由于上周发布的四中全会公报既没有提到“周老虎”、也没有改组中央军委,而是一大篇有关依法治国的宏论,难免让喜欢热闹的舆论有些扫兴。对于全会公报,除了官媒一如既往地全力解读外,外界的反应比较冷淡。尤其与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出的宏大改革方案相比,四中全会似乎没有掀起多少热议。
不过,前天发布的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对决定的说明,不仅开出了一系列限制官权和推进司法公正的药方,也再度证明了习近平等中共高层不尚空谈、锐意进取的改革魄力。
按照习近平的说法,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180多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这些举措将被纳入改革任务总台账“一体督办”。
与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60项任务相比,四中全会推出的这180多项改革更加具体,也更具可操作性。比如,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对那些“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留下后患却“拍屁股走人”的官员来说,无疑在头上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加上近两年官方已揪出不少“退休老虎”展示追责决心,官员今后再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或“败家工程”,恐怕都得三思了。
而那些习惯给公检法部门打电话、批条子的地方高官,今后也必须考虑可能承担的责任。和以前泛泛要求官员不得妨碍司法公正的规定相比,四中全会决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意味着党政机关和官员对司法案件的干预将被记录在案,不符合规定的干预被追责的可能性大为增加。
四中全会的“干货”不仅体现在诸多改革举措上,也包括中共对“法治体系”的新认知。1949年建国后,中共虽然也颁布过宪法和法律体系,但基本都是按照“人治”思路来治国理政。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共虽然通过文革体会到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誓言要依法治国,但人治惯性以及人情社会现实导致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展缓慢。即使在许多官员眼里,法治不过是一种施政的“管理手段”,权大于法、民众信“访”不信“法”自然也普遍存在。四中全会提出要把法治变成人民的“信仰”,可谓是一大亮点。在信仰缺失的中国,引导民众信仰法治肯定比要求民众信仰某些政治理念更有价值,也更易被民众接受。同时,四中全会也首次把中共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并且明确提出党纪要严于国法,显示全会倡导的法治不仅要治国,还要以更高的标准治党治军,由此才能达成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的目标。
对于外界时常质疑的“党大还是法大”,四中全会强调中共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更直言,“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
从西方法治概念上看,中共坚持领导包括司法在内的一切事物显然与法治精神不符。但在当代中国,离开中共去谈论法治或者民主并不现实。需要指出的是,中共领导是一个大的政治概念,并不等于党政机关要去干预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更不等于党政官员明里暗里去妨碍司法公正。
相反,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从这个角度上说,“党大于法”不等于中共各级组织和党员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可以有不同答案的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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