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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委会加议员”政改方案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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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学联对话的开场白中,林郑月娥司长强调,香港人应该发挥创意与运用灵活的集体智能,在基本法与8月31日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框架下,积极提高选举的民主成分、透明度与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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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提出一个“提委会加议员”政改方案,旨在解决不单是普选特首候选人提名的问题,更为未来香港政制朝健康方向发展提供了指引。这方案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实际好处,就是它可以在完全无须改动基本法或8.31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情况下,使政改得到落实。

政改

“提委会加议员”的概念十分简单易明,就是在政府提交立法会表决的政改方案中,作出如下规定:

1.依照8.31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规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委会”)按照现有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组成,提名门坎为一半以上,而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限为两至三人,分别称之为为第一候选人、第二候选人及(或如有的话)第三候选人。

2.规定各候选人产生程序如下:

第一候选人:先由任何一批立法会议员,按照政治理念尽量接近(或起码不相悖)的原则,邀请其他立法会议员,组成35人的“第一组议员”(这名称不重要),随后,第一组所有议员都有权提名任何人、并以全票制(即每名议员最多可投票给3人)选出3名准第一候选人以争取提委会提名,最后,3人之中得票最高并成功获得提委会一半以上提名者正式成为第一候选人;

第二候选人:当“第一组议员”组成后,其余35名议员便自动成为“第二组议员”,随后,以同样方法产生3位准第二候选人,并同样经提委会一半以上提名后正式产生第二候选人;

第三候选人(如有的话):必须已产生第一及第二候选人后,方可正式产生第三候选人,唯一条件是取得提委会一半以上提名。

上述1及2规定意味着,假设3位准第一(或第二)候选人都不能获得提委会过半数提名,则第一(或第二)候选人无法产生,因而也不能产生第三候选人,但由于8.31人大常委会决定硬性规定候选人人数为“两至三人”(不能只得一人),所以是届特首选举便无法进行;为避免这后果,提委会必定会在3位准第一(或第二)候选人中通过起码1位。

方案的解释

简单来说,上述便是“提委会加议员”政改方案的全部内容。为帮助理解起见,以下是设计的问与答:

1.这方案符合基本法与8.31人大常委会决定吗?

答:方案完全符合基本法第45条中“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规定,在提名过程中,任何一位准候选人能否出线最后视乎是否一半以上提委会委员给予提名。方案在其它各方面都完全依足8.31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2.这方案符合“均衡参与”的原则吗?

答:方案完全符合“均衡参与”的原则。特别是方案实际上确保香港自回归以来的两大政治板块(建制与泛民)所属意的人选其中一个有机会参加特首普选,而所有立法会议员,无论代表什么政治立场或党派,在产生特首候选人的过程中都有投票参与;而提委会“四大界别”之间的平衡亦被充分顾及。

3.这方案是否会导致特首选举无法进行的所谓“宪制危机” 、或“架空”提委会?

答:这点是非常关键的,必须弄清楚才明白方案窍妙所在。首先,8.31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要求特首候选人提名门坎为提委会委员过半数提名,而候选人人数亦硬性规定为“二至三人”,这本身起码在理论上,便产生了所谓“宪制危机”的问题。试想,假设委员们不够齐心,以致成功获得足够提名的候选人多至4名、或只得1名、甚至于没有,那怎么办?然而,在现实上,大家都明白通过协调,这所谓“宪制危机”是绝对不会发生的;说得直接一点,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可行性其实是建基于这“协调”的前提,当中亦不存在所谓损害提委会权力或“架空”的问题。

那么同样地,现方案加上协调,就能确保提委会在3名准第一(或第二)候选人中通过起码1人。这制度上的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现实政治环境中,各方之间积累已久的互不信任,令到任何有关将来的口头承诺(纵然有的话)都不会被重视,反而会换来“搬龙门”的指控。(不论是否正确,所谓“袋住先”被理解为“袋成世”)。在这政治条件下,唯独是一个在立法会通过的政改方案里面已明确落实的有效制度性保障,才能给予各方信心,有效地令大家走上妥协的道路。

4.倘若泛民方面选出的3位准候选人都是“极端”者,提委会岂不是被逼要任择其一?

答:考虑这问题的正确出发点不是理论上的可能,而应该是政治现实。若以已知的目前议席分布形势来看(当然将来如何属未知数),被视为属于建制派议员的数目约为43人(包括被视为中间派的梁家骝),当中35人组成了“第一组议员”之后,将有8人与27名泛民合组成“第二组议员”。由于泛民之间绝不是铁板一块,所以在选出3位准“第二候选人”的过程中,只要有10名泛民议员属意非激进的人选,加上组内的8名建制派议员,便已构成35人中的多数。再者,无论将来议席分布形势如何改变,泛民的目标是希望属意的人有机会获提委会提名以至于胜出,选出3位被视为“激进”的人选对这目标毫无好处,而现实上也不可能发生。

5.这方案会危及国家安全吗?

答:中央曾一再强调不能让危害国家安全的人作香港特首。但据报中央领导人张德江与官员如张晓明、李飞等都曾说过,泛民里面也有“爱国爱港”的,而某些中间派人物也为泛民所接受,所以如上所述,泛民(甚至加上部分建制派)议员选出的3个准候选人都是会危害国家安全的人物的可能性实在极微。而且在基本法第45条之下,中央有不委任选举中胜出者为特首的实质性权力(即俗称“守尾门“),所以方案不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6.这方案会不会导致普选被政党垄断、或第三候选人难以产生?

答:完全不会。首先,即使第一及第二候选人本身亦无须是政党中人,而第三候选人更与政党完全无关。至于方案规定第三候选人的正式产生必须后于第一及第二候选人,其目的仅是为了确保选民有充分选择,但第三候选人争取提名的工作是可以是与第一及第二候选人同步(甚至更早)进行的,完全不会受到延误。而且为免分薄票源,第三候选人很大机会不是来自建制派或泛民而属于持中间立场者,因此方案有助于给予选民最全面的选择。

7.既然立法会议员代表民意,何不索性把传统功能组别议员排除在方案之外?

答:方案在设计上是可以排除传统功能组别议员的,但暂时不倾向这样做,因涉及几点重要的策略考虑。

首先,从现实上来说,方案既然确保泛民属意的一个人选能在普选中出线,它最大的危机是遭到建制派议员或中央封杀。倘若执意排除传统功能组别的30人,难免在这点上惹起强烈反弹,而方案涉及的议员人数从70人减至40人,亦可能被认为过少。

而从争取中央支持的角度来看,传统功能组别议员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根据上面第4点的分析,在2017年的普选中,他们可以对泛民议员发挥相当程度的制衡作用,令方案不被视为过于“急进”;反正落实了特首普选以后,到了2020年的立法会选举,根据2007年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基本法文件二十一),所有立法会议员已经可以由普选产生,之后不再有功能组别,这便令方案完全符合“循序渐进”的原则。

换言之,所谓泛民“吃亏”顶多只是一届,实际影响程度更视乎2016年立法会选举结果,倘若籍此能换取民主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应该是十分值得的。而为增强港人信心,中央亦可考虑适时重申2007年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方向不变,便可有效地释除所谓“搬龙门”的顾虑,帮助方案在立法会获得通过。8.这方案未来还有什么发展空间?

答:现方案可以按照基本法第45条“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的规定,在适当的时候考虑将第一与第二准候选人的数目从3人减至2人,倘若证实有好处的话,最后或甚至减至1人,倘若有机会走到这一步的话,提委会就变成宪制上的一枚橡皮图章(这在宪法里面很常见,没有贬义),再下一步就可能是考虑是否适合修改基本法了。但强调以上仅属众多长远的可能性之一,像香港的家居设计一样,方案是为着尽量利用8.31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狭窄空间而设计的,倘若有一天框架被改变,自然海阔天空。

9.这方案还有什么好处?

答:方案相对简单而具可操作性。另一个在法律上颇重要的好处,是它着实贯彻了基本法第45条下“循序渐进”的原则。不可不知,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合法性备受质疑其中重要一点,就是在被选举权方面它并非第45条所说的“循序渐进”反而是“退”,这甚至可能导致未来特首及其作为的合法性受到挑战,影响非常深远。方案沿用8.31决定之余亦在民主成分方面有所加强,便消除了这方面的疑虑。

10.中央与手握否决权的建制派议员们会接受这方案吗?

答:中央的考虑角度是多方面的,我们无法猜度。方案可能对中央吸引之处,就是在完全无需改动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情况下,化解目前的僵局、更有助于解决香港长远的管治问题。

11.争取民主的市民、学生与政党会接受这方案吗?

答:虽然方案未必是最完美,却相信是现实情况下较佳的选择,建议各方先小心研究它短、中、长期的影响,切不要因为它不完全符合原先的理想而不假思索地否定之。

总括来说,在符合人大常委会决定与循序渐进的前提下,“提委会加议员”政改方案对推进民主有很多好处,甚至可能是具现实可行性的唯一选择。希望特区政府展示袁国强司长在对话中所强调的“承担”,在有关问题上与中央政府与香港市民深入探讨,以期找到一个共同接受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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