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的动保战士为动物争取了多年的动保法终于有曙光了。
记得每年在澳门为动物游行时都会喊着一个口号:「动保法,何时立」,今日,终于立了。
这个拉锯抗争扰攘了七年之久,今次立法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而我认为是动保界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胜利。
我四年前开始参加澳门动保朋友搞的游行,每次都士气高昂,很感动的。起初每年一次,但政府没有反应就每年两次。 每次都有过千名市民参加,投入为动物抗争的人数不比香港少。但以澳门跟香港的人口比例计,却是香港的十几倍 (澳门人口只有五十多万) 。中间政府有交出过一些叫我们「袋住先」的草案,例如加重恶待动物行为的罚款。但「硬净」的澳门朋友坚拒妥协。今日,一篮子相对有系统的、将恶待动物刑事 化的动物保护法,完完整整的三十页纸终于在立法会获一般性通过。当然,之后还有漫长的细则审议,修订,多轮的辩论及投票。中间仍存在不少变数。最快也要到 明年八月才可落实。
但我敢说,这个法案的出现,已经是一个很历史性的突破,从动保运动的进程看,这的确是令人振奋的一步。对香港的动保朋友有很大的启示性作用。
首先,单从立法的角度而言,这个单纯由动物本位出发而建构成的一篮子相关法例,是绝对比香港现行的进步。 香港现时有关动物的法例,除了169 章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及170章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是直接服务于动物外,其余都只不过是服务于社会其他议题的。即是法例保护的对象是人,而不是动物。简 单举例,在香港遗弃动物原则上是犯法的,但此条文却是出现于421章的狂犬病条例。421章法例本身是从打击狂犬病以保障市民健康出发,原来社会并非不能 容忍「遗弃动物」,而是不能容忍「遗弃动物带来健康风险」。根本称不上是动物保护法。亦因此,在已经有三十年没有出现过狂犬病的香港;从来没有对遗弃动物的动物主人 作正式检控。
再举一例,大家较为熟悉的139章,涉及到禽鸟及动物销售等所有法例,其实都是属于「公众卫生规例」,其「以人为本」的法例精神,明显不过。所以一直以来动物都被当成商品的自由买卖自由繁殖,不论如何被剥削,只要不影响公众卫生,大家都不以为然。
环观中台港澳四个地方,现时就只有台湾早于1998年为动物完整的立下一篮子的法例,而中国大陆就只有「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即只保护有「价值」 的野生动物。至于香港,只沿用既有零零星星「有关动物」的一些法例,修修补补,大都以卫生环境而非动物出发,绝对称不上是动物法。今日澳门朋友能够成功争取到以动物为本位的一套完整法例,涵盖面可能未尽全面,但起码是堂堂正正的一套「动物保护法」,非香港的「挂羊头卖狗肉」。
澳门的动物保护法算是顾及了几乎所有和动物有关的相关法规,我尝试重点归纳两大范围:
《一》一般保护动物 :
禁止虐待动物
禁止宰杀及食用猫狗
禁止驱使动物搏斗
禁止捕捉野生动物
禁止展示或出售未够三个月大的猫、狗。
以上法案当中最大的亮点是将虐待动物及宰杀猫狗作食用列为严重刑事罪行,最高监禁三年,罚款二千至十万元。须交由警方执法,而非之前建议的民政署。
《二》而很值得我们香港参考的是一系列规管饲主的法规,即是我多番提及香港很需要的饲主责任法,当中如:
禁止遗弃动物
要为动物提供足够的饮用水、食物及活动空间
要注意动物住宿环境安全、清洁、通风及遮蔽。
主人必须要为动物防疫,及治疗受伤员病的动物。
动物遇到伤害时,主人必须救助及阻止。
地盘、废车场及废料场饲养的狗只必须要领牌及绝育。
以上多项法规,都能直接规管主人的疏忽照顾动物的行为,不像香港只有一条169章的「防止虐待动物条例」,要证明主人有刻意伤害动物的行为才可入 罪。现时澳门的建议,简单如主人不带动物看兽医也是犯法。而我个人认为,强逼地盘狗进行绝育也是比香港进步的做法,当然最理想是划一禁止地盘饲养狗只作看 守用途。
诚然,法案也有很多未尽完善的地方,比如对规管「实验动物」及「竞赛动物」相对宽松。而如何具体落实执法也是未和之数。但至少是踏出了最重要的一步,而这一步的方向是正确的,光明的,绝不是「袋住先」的见步行步。
动保路比民主路还要漫长,港澳的动保朋友,互励互勉,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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