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手敛财,右手聚色,骄纵奢侈,已经被清除出党的众多党员干部,聚色骄纵亦毫不逊色,但除了惯常的受贿、贪污云云,最为夺人眼球的字眼非“通奸”莫属。近日,中纪委官网宣布山西4名官员被双开,其中在通报晋中市委原副书记张秀萍、高平原市场杨晓波两名女官员的问题都提到了“与他人通奸”这一细节,这也是中纪委网首次通报女官员有通奸行为。以往官方都会使用“道德败坏”等措辞形容,但是近两年来“通奸”一词更是频繁出现,事实上,今年7月2日中纪委网站一口气公布了5名通奸的落马官员,瞬时抓住了各界的眼球。“通奸”这个被抛进尘芥堆多年的罕见用语,一下子成了中纪委的年度热词。援引中国国家行政院教授汪玉凯的话说,这是自中共十八大以来,通奸和不正当男女关系不再仅仅只是生活作风问题,已经成为反腐的重要因素。

涉性贿赂的女贪官陈光明
官场:“通奸”一词风暴刮起
对于这个为官员定罪的“新词”,中纪委还专门刊文做了解释。“通奸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在中国的刑法及相关法律中,一般情况下,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是在党纪中则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此可见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党纪严于国法,党员违法必先违纪。国法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党员和党员干部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要时刻以党纪为准绳约束自己,强化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
在中国的古代也有“通奸罪”,如唐朝“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明朝“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直到20世纪之后,在中国便很少使用到这个词语。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新的《刑法》颁布,废除了“通奸罪”,而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而再次使用这个词为官员定罪,是开始于2012年落马的无锡市原市长毛小平:“严重道德败坏,与两名女性通奸”。如今,“通奸”风暴来袭,绝非没有任何前哨。循迹中纪委网站,早在6月7日就刊文《从一个热词看党纪严于国法》,其中“热词”指向的正是“通奸”。时隔十天有余,《中国纪检监察报》还着力予以深化。该文更像是铺垫和前期普及。于“铺垫”,是为“通奸”一说或将取代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涉不正当男女关系时习惯使用的“作风腐化”、“道德败坏”或“与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等表述,比如郭永祥和刘志军之“道德败坏”、薄熙来和王立军之“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关系”;于“普及”,是为回应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为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主题。从中纪委连日来高频度使用“通奸”来看,可能意味着此后中共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表述。
为此,有海外学者分析称,中共在“通奸”正式启用之前,同类事项的措辞大致可分为若干等级,例如生活腐化、道德败坏、严重道德败坏等,而且划分标准通常以情妇(夫)数量为据。但这往往会造成外界的“误读”或者“混淆”,而且“腐化”、“堕落”等词,其内涵和外延本身就颇为模糊,故而以直截了当的“通奸”更为规范化,也有章可循。
权色不分家:以权换色 以色换权
孔子曰“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告子讲“食色,性也”。当然还有今人的现身说法,如在重庆解放前夕,被囚禁在红岩狱中的中共党员,写出了一份“狱中八条意见”,第一条便是“防止领导成员腐化”,第六条则强调要警惕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问题”。以数据论,包括官场代表中纪委研究室原副主任刘春锦和学院派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教授给出的调查结果,合二为一即为:官员腐败60%以上跟包“二奶”有关系,被查处贪官中95%的人有“情妇”,甚至有多个贪官共用一个情人的现象。
过去一段时间,媒体纷纷报道落马的官员,其中齐鲁工业大学原党委书记徐同文、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原副主任余刚、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山西省监察厅原副厅长谢克敏、江西省吉安市政协原副主席林翘银等是“与他人通奸”。而广州原副市长曹鉴燎为“与多名女性通奸”、海南省政协人资环委原主任赵中社为“包养情妇,与他人通奸”、武汉市新洲区委原书记王世益为“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长期与他人通奸”。但是对于“与他人通奸”一词被广泛的使用,海外的分析学家认为这似乎并太妥当。
对于杨晓波的落马,杨晓波被调查后,其高平往事中“与多名上下级长期保持情人关系”成了许多人茶余饭后的谈资,主政期间的功过似乎已很少有人提及。对此,有声音表示,即使官员在两性上出了问题,但若是因为利用职务之便或是公家之钱收贿,这是应该由法院出面进行定罪判夺。有分析认为,其一,把可能的“性贿赂”换成“通奸”,实则像是把“问题的严重性”降低了。官员与配偶以外的的异性发生“性行为”时,不可否认会有“以权换色,以色换财”的现象发生,有陆媒报道称,某官员为了自己的“仕途”竟而将自己的妻子“献给”上司,这无疑是对对方谋取经济或政治利益,其危害性往往比赤裸裸的权色交易更为严重。其二,把可能的“私情”说成“通奸”,这实则是把“违纪问题”放大了。也许官员与他家庭配偶之间确实存在“感情不睦”的现象,但前提是官员并没有在其他方面有贪污腐败行为。作为一个党员必然要在生活作风及其他方面严格高于人民群众的,可如果只是纯粹的因家庭原因与外人有“私情”,那么是否要昭告天下称其为“通奸”呢?如此而言,频频使用“通奸”一词,必然会突出“自愿”一词所体现出的“平等”含义,从而淡化官员与婚外异性发生“性行为”中的“性贿赂”实质。
外媒对中共频用“通奸”一词也表达了自己的“困惑”,援引外媒的文章报道,西方国家从来不通报落马官员的私人生活,如果官员利用职权给情人以利益,媒体会报道这个经济案件,而不是会去写官员与情人之间是何种关系。北京观察人士就此现象,作出自己的解释,西方国家对两性是处于“开放”的态度,这和中国在两性之间理解稍有不同。但是,纵观中国从“道德败坏”、“生活腐化剂”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演变来看,“通奸”一词也许用不了多长时间就会被弃用。诚然,当前的中国在两性问题上处于从“完全封闭”到“完全开放”的过度期,在落马官员两性问题上变化多端的措辞是过度时期的一个现象而已。
对于“通奸”一词是否合适,有舆论认为,虽然通奸的提法符合中共党纪要求,但是其定义还有待考量,一方面,从“个人情感”到“性贿赂”之间,这个词的含义太过于宽泛;另一方面,党纪与法律之间,还存在对“同一种问题”有着“不同的论断”,今后对“通奸”一词是否还会重新“定义”,大众不得而知,但是,面对今日一些官员纠缠于权力的攫取,以及由此而衍生的各种利益之诱惑,愈陷愈深。与情人之间的关系无非只是提供了一个机会、或借口,大众看到的更多只是表面的东西,真正的问题仍然在于“权力的失控”、“利益的考量”,北京观察人士认为,因为权力、利益,才导致了通奸、情妇的泛滥。即使是有的家庭在身边,也恐怕无法阻挡权力的春药发作。只有确确实实地解决权力膨胀和不受制约或监督的问题,那些堕落般的“通奸”或“情妇”才没有大的市场或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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