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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格森案:到底该怎样看待美国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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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美国密苏里州大陪审团决定不起诉枪击黑人青年布朗的白人警察威尔逊,这一决定引发了34个州、90座城市的骚乱。在国内新闻中,被解读为美国民主、法治和种族政策的全面失败,以及面临“天下大乱”困局的末世状。---在法治理性与政治解读的二元对立面前,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一事件?

1、 不能简单视为美国法治失败

从结果决定论定义,这确实是美国法治失败的表现,但是,如果从法治理性和程序理性的角度分析,根据《网易---另一面》观点认为:“美国警察枪杀黑人青年案,陪审团不起诉白人警察并非包庇警察,而是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证词相互矛盾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被告有罪就只能推定其无罪。陪审团内部必须意见统一才能做出裁决,要想对警察威尔逊提起诉讼就必须要有9名成员同意才成。陪审团不起诉也不代表无罪,只是形式上无充分理由起诉,民事上依旧可能提起诉讼,获得民事赔偿。”

由此可见,现有判决并不代表终审判决,仍然处于司法程序进程当中,未来仍有司法争取空间,结果仍然可期。这个阶段性结果,被人们理解成最终结果,是一种误读(国内民众的误读甚至甚于美国民众)。

从表面进行横向比对会发现,这与国内的访民们在司法绝途中弃司法而寻上访的行为特征和结果类似,但本性质不可同日而语,因为完全处于司法与非司法两个不同层面。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程序正义和自由表达是国家的立国之本,既然仍处于司法进程之中,则不能简单下定义美国法治失败,而应放眼未来,静观长远。

2、 种族问题再度引起人们的敏感神经

美国民众的反应为何如此“情绪不稳定”?众所周知,因历史性的种族问题长期存在于美国社会,特别是在白人与黑人之间,虽然经历多年的民族融合有所消解,但这种不信任情绪在心灵深处一直存在,其敏感程度往往一触即发。本次骚乱做为多次骚乱中的一次,自然也难逃其运。

民族情绪超越了法治理性和程序理性,与国内的“不明真相”群众自发性的群体性事件具有类同性,即集体权利意识抗争行为下的集体有意识,所以在司法解决的同时,更向社会提出了更高的法外要求,如社会公平和公民权利等的全面反思。

3、 属于非常态的特例事件

此事看似来势汹汹,但正因如此而让人心有余悸,成为一个事实上的非常态的特例事件。试想,如果天天如此,时时不断,那才真的是“天下大乱”了,也不需要我们去进行延伸解读和渲染了。4、 民众享有的权利

当法治失效,暴力抗法即为合法和必须,此一理念适合于任何社会和地域,包括美国、中国和香港。美国民众通过骚乱能够轻而易举攻陷34个州、90座城市,取得巨大胜利,实在是受到了民主法律的惠及,而不必心存恐惧,担心面临“架鸽子”和“推土机”的命运。

5、 民主社会的发泄渠道之一

民主社会中,民众享有游行、集会、言论、出版等自由和权利,这是制度安排下的一种对社会不满的情绪发泄渠道。但在现实行为中,往往有少数人会在这些过程中出现失控和越界,出现打、砸、抢、烧等犯罪行为,这种矫枉过正,实际上仍是以低烈度的暴力犯罪来发泄不满情绪,是从根本上防止出现更大暴力(包括革命)的有效消解途径。于是,我们经常看到其地虽时有骚乱发生,却最后总是归平静。这就是制度的包容性,一种纠偏和修正社会的“正能量”,而并非颠覆社会的反能量。

6、 误读的中国视角

在中国视角下,尽力淡化特例特征、法治程序和司法理性,过度强调民众特别是黑人民众的民族自尊和人权,专注于种族主义矛盾并做成死结话题,将突发性骚乱描绘成美国似乎正处于“天下大乱”的恐怖状,这是出于意识形态斗争需要的政治化解读,离事实、法治、程序、理性十万八千里。

根据以往经验,类似的事件在美国还将上演,但不会对美国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反而会在反思之后让其变得更加健全和包容。所以,这一次还将让一些乐观其败的人大失所望。不信,走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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