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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从摒弃“依法冤死”开始

12月15日上午,内蒙古高级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了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判决书。再审判决主要内容:一、撤销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该消息公布后引发国内舆论"喜大普奔"之势:呼吉格勒图沉冤终于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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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的母亲

呼格吉勒图案亦被称为"四九女尸案"。1996年,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内蒙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的年轻职工。4月9日的夜班休息时间,呼格吉勒图一如往常和工友闫峰在聊着天,突然听到女厕有人呼救,待其赶往女厕施救无效报警后,被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长冯志明认定为杀人凶手。最后被司法部门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从案发到被执行枪决仅有62天。九年后(2005年2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接连发生数起奸杀惨案。同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赵志红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并准确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证实九年前呼格吉勒图案乃是冤案。由此,"四九女尸案"开始了漫长的重审程序,历时九年的重申终于还呼格吉勒图清白之身。

遗憾的是,案发至今已经过去十八载,早已蒙冤离世的呼格吉勒图是不可能看到这一幕了。如今,大家在对这个年轻人的命运表示痛惜之际,也提出了诸多反思。法学界人士表示,应立即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传媒人士也呼吁,应逮捕主办刑讯逼供、一手制造假证据的相关警察、批捕该案检察官等。更有政经评论人士直言,呼格吉勒图案的真相大白,其实是中央高层四中全会启动"依法治国"方略的正面效应之一,并可由此透视,不依法治国给中国社会留下的沉疴宿疾。这就暴露了另一个更可怕的问题:纵使"依法治国"的号角响起,但传统法治生态留下的"呼格吉勒图"难道就此一件吗?

就在"四九女尸案"发生的两年前(1994年9月),一名女性在河北石家庄西郊的一个玉米地里被强奸杀死。附近一家校办工厂年仅20岁的工人聂树斌被认定为强奸妇女、杀人灭口的凶手,经侦查、审讯和审理之后,于1995年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枪决。十年后(2005年),身负多宗命案的真凶王书金落网,自供玉米地里的女子是被他强奸杀死的,并且大量细节与现场一致。

这就是另一件引发国内舆论的冤假错案。虽然笔者写稿之际,聂树斌仍未沉冤昭雪。但聂树斌案的影响并不亚于呼吉格勒图的"四九女尸案",尤其是该案的真凶被媒体以"一案两凶"为题的报道曝光后,相关司法部门既不启动司法程序也不启动监督程序,以至在长达九年的复审后,依然是个冤案,更是引发舆论不满。

然而,从呼格吉勒图到聂树斌,如此相似的蒙冤过程不免让外界怀疑,全国各地到底还有多少冤假错案呢?众所周知,每年从全国各地来北京上访的人员都难以计数,这其中就有很多蒙冤受屈的案子。另外,由于偏远地区法治知识的匮乏,一些被办案人员蒙骗的各类案件,即使当事人受了冤屈也不知道;甚至有司法人员也曾公开表示,存在大量的小案件,当事人即使吃亏也会不了了之;还有一些是故意拖着不办理的……更有一些冤假错案被内部摆平,比如花钱买稳定,也不用说那些没有立案受理,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逼迫当事人撤诉,放弃上诉或申诉和接受调解等等。以上种种累计起来,中国的冤假错案不胜枚举。在这样的司法生态里,可以想象存在着多少位不为人知的"呼格吉勒图"!

冤假错案的本质在于人祸,古今中外的社会性动荡,多是由天灾或人祸引起的。而在中国历史上,危害最严重的人祸就是冤假错案,严重者甚至导致政权动荡社稷覆灭。十多年的信访潮已经说明,当今中国的冤假错案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中国主席习近平在四中全会上特别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正确的道路往往都是从错误的历史中走出来的,因此今天的"依法治国"必然要摒弃在过去混乱的司法生态下,公民被"依法冤死"的现象。否则,再强势的依法治国也是治标不治本。

从司法角度来看,一个案件的发生,需要通过公安系统的调查,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核,再通过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由法官做最后的定罪。公、检、法、律师,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阻止冤案发生。然而,诸如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这种显而易见的冤案,还是这么轻而易举地发生了。这就说明,在传统的司法环境中,这四项司法环节没有一项是在发挥作用的,这无疑是在说中国司法系统其实就是一个空壳。其实这是典型的以政治权力为唯一指标的司法特点。其操作形式大致可归为以下四种,其一以政治任务的形式下达指标,强制要求某地区或某单位,抓捕多少人,处死多少人……,下属为了完成政治指标,不得不制造冤假错案,这是典型的人治司法。其二,以发展经济或保护地方利益为借口,由政治组织决定或决议保护某类人或某组织。这在中国地方十分常见,譬如有的地方党委还还规定,对于控告某些投资人的某些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查处。其三,对个案以政法委的名义决定政法机关执行,在当今中国很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有重大争议的案件,往往是党委或政法委决议或决定,要求政法机关执行,党委或政法委往往对于这些案件不全面了解,他们不会听取一钱办案人员的意见,不会提审犯罪嫌疑人,只片面听取个别政法单位领导的意见,而胡乱作出决定或决议。其四,对于涉及党委成员本人及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利用权力进行干涉,从面造成冤假错案。整体来看,这种司法系统,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法律而是权力。

过去的中国司法就是这样的一种政治生态,试想如果不彻底削除这种司法生态制造的冤假错案,又如何保障以后的"依法治国"。因此,在推行依法治国的同时,也要纠正和控制冤假错案。宋代创设了中国法律史上第一个"失入人死罪法"。按宋神宗年间的立法,凡失入人死罪者,如误决三人,则负首要责任的法官"刺配千里外牢城";如误决二人,首要责任法官押赴"远恶处编管";如误决一人,则送"千里外编管",目前的中国不妨以史为鉴。

"四九女尸案"真相大白后,呼格吉勒图的母亲致电聂树斌妈妈说:"你也能等到那一天。"这句话是一个伤心的母亲在安慰另一个伤心的母亲,亦是那些"依法冤死"家属对中国未来法治的美好信念。希望她会不失望,希望越来越多的中国妈妈不会再为他们的子女蒙冤而流泪,相信法治会让这个社会变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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