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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仕仁涉贪案五宗罪成立 郭炳联逃出生天

针对香港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涉嫌收受新地联席主席郭炳江及郭炳联等4人,提供免租入住礼顿山“马场景”相连豪宅及2800万元等相关利益的案件,香港高等法院在历经长达7个月的审讯时候,于19日正式作出判决。其中,许仕仁被裁定5项罪名成立,而新鸿基联席主席郭炳联则成功“打脱”所有的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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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政务司司长许仕仁被裁定五项控罪成立

案件的第一项控罪指许仕仁2000年至2003年担任积金局行政总监期间,接受免租入住礼顿山,两笔由新鸿基附属公司提供的无抵押贷款及与新鸿基洽谈顾问合约,许仕仁被控没有向积金局申报,由五男四女组成的陪审团以8比1的大比数判决许仕仁罪名成立。

第二项控罪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9人陪审团一致裁定,许仕仁及郭炳江罪名不成立。控罪指两名被告在2005年至2007年许仕仁担任司长期间优待新鸿基、其附属或联营公司或郭炳江,以换取500万港元(1港元约合0.129美元)贿赂。

许仕仁第三项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不成立;许仕仁第四项提供虚假数据,陪审团以7比2裁定许仕仁及郭炳联罪名不成立。

第四项控罪与第三项控罪有关,指许仕仁上任前收取郭炳联的412.5万港元,两人提出或使用会计文件,而两人明知文件虚假、误导或欺骗,令该笔款项看似是许仕仁顾问期内卓越表现的花红。

许仕仁第五项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控罪;第六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控罪;第七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第八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控罪等,罪名均成立。

新鸿基联席主席郭炳江第五项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而新鸿基联席主席郭炳联全部控罪不成立。附案件中全部控罪及完整判决结果:

第一项罪名:

许仕仁身为积金局行政总监,于2000年6月7日至2003年8月13日期间,在无合理辩解下没有向积金局披露,接受免租入住跑马地礼顿山第6座20楼A室及B室;接受忠诚财务提供的港币90万及150万元无抵押贷款及与新地洽谈顾问合约,违反普通法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

判决:8比1,许仕仁罪名成立

第二项罪名:

许仕仁及郭炳江于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串谋,使许身为政务司长时,于履行公职过程中无合理辩解下倾向或保持倾向于优待新地及/或郭炳江,以换取郭由飞腾财务以现金支票支付的港币500万元,违反普通法串谋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

判决:许仕仁及郭炳江皆罪名不成立

第三项罪名:

许仕仁及郭炳联于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串谋,使许身为政务司长时,于履行公职过程中无合理辩解下倾向或保持倾向于优待新地及/或郭炳联,以换取由新地透过许拥有的德福企业,收受港币412.5万元,违反普通法串谋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

判决:7比2,许仕仁罪名不成立

判决:7比2,郭炳联罪名不成立

第四项罪名:

许仕仁及郭炳联于2005年4月25日,不诚实地提出或使用一份为会计用途而制备的发票,而他们知道该发票在要项上是或可能是误导、虚假或欺骗,即该发票看来是显示总额港币412.5万元的付款是与2005年4月至2006年2月期间的服务有关,并认同许过去13个月的卓越表现而支付,违反《盗窃罪条例》提供虚假资料。

判决:7比2,许仕仁罪名不成立第五项罪名:

许仕仁、郭炳江、郭炳联、陈钜源及关雄生,于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串谋,使许身为政务司长时,于履行公职过程中无合理辩解下,倾向或保持倾向于优待新地及/或郭炳江及/或郭炳联及/或陈钜源,以换取来自四人透过多笔付款支付的港币850万元,违反普通法串谋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

(南风 综编)

判决:7比2,许仕仁罪名成立

判决:7比2,郭炳江罪名成立

判决:9比0,郭炳联罪名不成立

判决:7比2,陈钜源罪名成立

判决:7比2,关雄生罪名成立

第六项罪名:

许仕仁于2005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身为政务司长时,于履行公职过程中无合理辩解下,没有向特区政府申报或披露,他获忠诚财务提供港币300万元无抵押贷款及多次获每年延展还款期,违反普通法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

判决:7比2,许仕仁罪名成立

第七项罪名:

许仕仁身为政务司长及行会非官守成员、郭炳江、郭炳联、陈钜源及关雄生,于2005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串谋,在无合理辩解下向许提供利益,即四人透过多笔付款而支付港币1,118.2万元,作为许作出或不作出,或倾向或保持倾向于优待新地及/或郭炳江及/或郭炳联及/或陈钜源的诱因或报酬,违反《防止贿赂条例》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判决:7比2,许仕仁罪名成立

判决:7比2,郭炳江罪名不成立

判决:郭炳联罪名不成立

判决:7比2,陈钜源罪名成立

判决:7比2,关雄生罪名成立

第八项罪名:

许仕仁身为行会非官守成员,于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月20日期间串谋,履行公职过程中无合理辩解下,没有向特区政府申报或披露,他收取来自郭炳江及郭炳联及陈钜源及关雄生透过多笔付款而支付的港币1118.2万元(1港元约合0.129美元)新鸿基,违反普通法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

判决:7比2,许仕仁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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