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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85余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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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组织民间互助会为名,先后吸纳64人参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85余万元人民币。福建霞浦县法院11日披露,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农历10月至2008年农历11月间,林某以组织民间互助会为名,先后在霞浦非法组织民间标会19场,吸纳骆某、董某、华某等64人参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0年,林某所组织的互助会“倒会”,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经审计,林某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852800元,造成参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达1248520元。

案发后,林某赔偿骆某等34名参会人员经济损失共计156704元,并取得该34名参会人员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民间互助会的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共计6852800元,造成参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达12485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其赔偿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以确定从轻处罚之幅度。辩护人关于林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林某已赔偿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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