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澳门即将订立的逃犯引渡协议,即使没有写入具体的追溯条款,但仍有可能适用于之前已审结的案件。据港府消息人士说,根据该协议,若有逃犯从一城市逃到另一城市,他将被引渡回到原来城市。然而,对于引渡协议如何才适合在港澳两个司法管辖区执行,消息人士称这存在一定难度,有关细节仍有待商讨。

澳门
澳门法院2014年3月判定香港两名富豪(华人置业集团前主席刘銮雄、博美投资集团主席罗杰承)因在当地一宗土地案中行贿,各人被判入狱五年三个月。根据案情,他们两人曾向澳门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支付2,000万港元(1港元=0.129美元)贿款,以获批豪宅项目土地。欧文龙最后被判监29年,目前正在服刑。
如果澳门和香港双方即将订立的引渡协议具有追溯权力,那么两人将可以被引渡回澳门接受审判。
然而,由于香港和澳门之间目前没有引渡安排,所以除非两人自愿前往澳门,否则将不会被送进监牢。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2014年曾前往澳门两次。然而,对于引渡协议如何才适合在港澳两个司法管辖区执行,消息人士称这存在一定难度,有关细节仍有待商讨。
香港和澳门分别继承了英国和葡萄牙的法律制度,前者实行普通法,后者实行大陆法(continental law)。
该消息人士表示,中文的法律文本制造了另一个难题。
他说,同一术语在香港和澳门的含义可以完全不同。即使双方对文件初稿内某一词语的意思已达成共识,但当他们仔细研究之后,其中一方可能会质疑该词语在其司法管辖区的用法是否恰当。该消息人士表示:“有时候,我们的同事会收到澳门方面的来电,询问为何初稿是这样写的……他们会认为初稿并不是按照之前已讨论的方式来写的。”
对于香港有多少通缉犯正藏身于澳门,保安局及香港警方均表示没有相关统计数字,澳门方面的回复也一样。但袁国强在2014年7月到澳门时曾说,该引渡协议将有条款订明过往案件应如何处理,暗示引渡协议也将适用于在逃人士。
该消息人士称,尽管引渡协议无需加入追溯条款,但却有追溯权力,他补充说,引渡协议可以写入其他法律规定,以达到相同效果。
香港大学法律学者杨艾文教授同意这个说法。他以香港和美国之间签定的引渡协议为例,指该协议订明可适用于在其签订之前和之后所犯的罪行。
即使香港和澳门在如何引渡逃犯方面取得了进展,而两地也已在90年代末回归中国,但双方与内地却没有签署任何逃犯引渡协议。这可能是由于两地均对内地司法制度缺乏信心之故。
该消息人士表示,香港不太可能在不久将来与内地签订引渡协议,不过内地有死刑这一点并非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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