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提出,若北京政府能明确承诺二○二○年会取消所有立法会内的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席,那就有条件考虑是否接受按八.三一框架而设计的二○一七普选特首方案。先不论这条件是否足够去说服各方接受按八.三一框架而设计的二○一七普选特首方案,一些反对的人说在这阶段,因社会还未能就是否取消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席达成共识,故中央政府是难以就取消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席作出任何承诺,这也不符政改所需的程序。

相信社会已有取消功能团体所产生的立法会议席的共识
我同意行政会议召集人林焕光所说,若立法会实行普选,那必然是要取消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席的。在二○○七年,人大常委会在确认可进行第二次政制改革的特首报告时,已在相关决定中,明确表明了在二○一七年第五届行政长官是由普选产生后,立法会的选举就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基本法》附件二明确规定了在实行普选前,立法会议席中的分布,是有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席,若实现《基本法》第六十八条所定下的最终目标让全体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竟仍可以有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席,那从法律条文上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基本法》条文已是明确地把功能团体选举和普选区分,且它们应是相互排斥的概念。
因此,当实行立法会普选时,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席是必然要被取消的。这是人大常委会在二○○七年已作出了的明确决定。现在因各方缺乏互信,故才有重提二○二○年立法会实行普选等于取消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席的说法。人大常委会若能以一个决定,重申立法会在二○二○年实行普选时,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席就会被取消,那一方面可平息大家的疑虑,也可以向各方释出善意,有利进一步讨论政改的问题。这决定可以视为只是对人大常委会二○○七年决定的补充,故不涉及另一次的政改程序,也就没有违反政改的法定五部曲程序了。当然这不是说功能界别会在二○二○年就在香港消失,因构成各个功能界别的商会、专业团体、工会及其他组织团体,都仍会继续存在,问题是功能界别或其所属的组织团体,在香港的政制尤其是产生立法会议席,还有没有任何角色。
现在已有人提出不同的建议,让功能界别可以在实行普选后,仍有某种角色可以扮演。按个别公民能参与的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一、构成各个功能界别的组织团体,不再是以各个组织团体为决定单位,而是让它们的董事局或行政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可以成为决定单位。如某功能界别下的注册公司,过去是以各公司为决定单位,现在则是那公司的所有董事都是决定单位。
二、各个功能界别的功能范畴所能涵盖的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那一个功能界别的决定单位。如过去某功能界别的决定单位是所有从事某行业的注册公司,但现在则是所有这行业的从业员都成为了决定单位。
三、把全香港所有合资格选民,按选民自己的意愿,登记至不同功能范畴之下,而这些功能范畴可以参照原有的功能界别所涵盖的范畴,也可以加入新的范畴,尤其是原先的功能界别未能涵盖的范畴。登记为各功能界别下的选民都是那功能界别的决定单位。
不同模式也可以赋予各决定单位不同的决定权,包括了提名权、参选权和投票权。上述不同的模式可以混合来设计出不同的产生立法会议席的方案。但无论怎样,有几点是可以肯定的。第一、经改革后而选举产生的议席已不是《基本法》规定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席;第二、但这不代表经改革后而选举产生的议席就必然是符合普选的要求。无论是甚么模式,起码也要确保所有选民所享有的选票数目及票值都是等同的,和任何选民参选的权利也不会受到不合理的限制,那才能符合普选的要求;第三、个别的选民作为决定单位,能有越多的决定权,那能符合普选的要求就越高。如个别选民可选择登记为哪些一功能界别之下,和同时享有提名权、参选权及投票权。
现在或许真的还未有社会共识要求功能界别在香港的政制完全不再扮演任何角色,而对功能界别所可以有的政治角色具体是甚么也未有共识。但相信香港社会是已经有很清楚的共识,那就是一定要尽快取消所有按《基本法》规定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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