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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港协定:港人内地炒股收益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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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內地政府昨日(4月1日)簽訂一項協議,訂明香港居民買賣內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僅在香港一方征稅,避免雙重征稅。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昨日在香港和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張志勇簽訂《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

根據《第四議定書》,香港居民買賣內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收益,應僅在香港一方征稅,這也適用於香港居民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益。

同時,條文訂明,這方面征稅權的安排適用於符合有關條文訂明條件的投資基金。

陳家強說,《第四議定書》讓執行有關安排更為清晰,對投資基金應用避免雙重征稅安排給予了明確性,對港方積極推動資產管理業務有重大幫助,可加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第四議定書》還修訂了有關飛機和船舶租賃業務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稅負。內地向香港居民就收取飛機和船舶租賃業務特許權使用費征收的預扣稅稅率,會由目前的7%降至5%。

此外,《第四議定書》還擴大了有關避免雙重征稅安排的資料交換安排下所涵蓋的稅項種類範圍,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符合提升稅務透明度的國際標准。

《第四議定書》簽訂後會待雙方完成有關立法程序及經通知後才生效。

內地和香港於2006年8月21日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含議定書)》自同年12月8日起生效。內地和香港分別於2008年1月30日及2010年5月27日,簽訂有關《安排》的第二議定書和第三議定書,以釐清落實執行有關《安排》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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