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有一书生勤奋好学,为人正直,原本有个大好前程。但有一天,街上恶少调戏书生的妹妹,书生一气之下错手杀了恶少,被抓起来被判了秋后处斩。因为无奈,书生将断送自己的前程与生命,大家都在为他惋惜。幸运的是,这年夏天,皇后生了个女儿,皇帝一高兴下令大赦天下,除谋反等大罪外,所有罪犯统统释放回家,消除案底,可以重新做人。幸运的书生得到了重生的机会。

关于王岐山是否该特赦贪官,掀起了大范围的讨论
政令直接赦免犯法的人,作为一种法律外的特殊形式,一直都不绝于历史。每逢皇帝即位、皇子出生、皇族生日等重大事件,皇帝常常会发布诏令,宣布“大赦天下”,除谋反弑上等大罪外,犯法的人都可以免除罪责,重新开始。
这种用政令干预法律的方式,在古代实是一件好事。古代法律体系不健全,治理国家以人治为主。古代中国的法律地位很低,只是为长官提供处理案件的参考依据,是非曲直由长官说了算。
如果在古代遇到了冤情,幸运遇到正直明智的主审官的话还能还得清白,若是遇到了昏庸贪财的主审官,则会蒙上不白之冤。即使是上诉也不见得能够反正,官官相护是古代官场铁律。为了维护官员的权威和私利,即使上诉的部门知道是冤案,往往也会选择忽视。这种模式导致了古代中国的监狱充斥了很多的冤假错案。在民间戏曲和传说中,清官、伸冤系列非常受百姓的欢迎,正是这种悲剧的写照。
不定期赦免犯人的政令可以说是在古代少见的双赢的政令之一。通过官府赦免,民间百姓有了希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的疾苦。这也使统治者赢得了民心。所以每当民心不稳的时候,统治者就会想出各种名目如皇族生日、某地出奇花等,经常对监狱的罪犯进行大赦。就像在东汉王莽主政时期,民心动荡,王莽实在没有借口,就以“昔岁五谷登衍,今兹蚕麦善收”为由头进行大赦天下。
在人治的社会,政治赦免,是百姓的福音。政治赦免一直受到当权者的青睐,成为“仁政”的标志。这种施恩形式的受欢迎使得其对政治的影响穿透了厚厚的历史,直到近代,还在不时发威。
近代的赦免又与古代多少有些不同。世界进入近代以后,崇尚民主与法制,法治是世界的主流,法律逐渐成为社会的最大准则。而以政令直接赦免的行为会破坏法律的秩序,所以在进入民国后,就没有了“大赦天下”的行为。不过小范围赦免----特赦还是存在的。
特赦是指国家有权对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罚。这个特赦的权力被明明白白地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里。国家希望通过这一条律法能够弥补法治的不足,也希望能用法律的形式设立政府的权威。
但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政府的权威,与法律的至高无上有了冲突。特赦,即是用行政命令来干预法律,其本质是由人的意志控制法律,这是人治凌驾于法治之上的表现。而近代与古代不同,近代的社会是由法律作为基本准绳,当法律的权威受到破坏,社会就会出现混乱,后果不堪设想。
这一弊端世人皆知,政府也不得不重视。但是,人类进入法治社会的时间尚短,还有很多不全面的地方,所以不能完全摆脱行政干预。所以政府虽然把行政的权力加在法律之上,但也不敢擅自动用这把“尚方宝剑”。
以1949年后中国为例,每次对特赦权力的使用都是慎之又慎。直至今日,也仅仅使用了7次,而且都是用在赦免战犯身上,如蒋介石、溥仪、日本俘虏等。严格来说,这种特赦并没有侵犯法律权威。
从本质上讲,战犯不是罪犯,其罪行不过是个政治符号,而且在很多国家,根本就没有“战犯”这一罪行,例如,在美国内战结束后,林肯下令释放了所有敌方将士。对于战争,敌对双方各有各的立场,胜败得出,成王败寇,是政治上的失意,而不是法律上的审判。
但是到了近代,提倡法治为先,为了给战争一个近代化的终点,就有了战争犯一说。虽然在很多战胜国胜利初期都给了敌方一个战争犯的名号,但是等一段时间都会撤销。而“特赦”这条法律就为释放战争犯提供了依据。
由此看来,近代“特赦”作为一种特殊的政令,并不与法治冲突。不过特赦并没有因为战犯的消失而消失,一直在宪法上安静地躺着。
国家设立的特赦本意是抹除战争的阴影,弥补法治的不足。在国际上,有一些重大案件需要特赦来发挥作用。
例如在埃及恐怖分子中,有一青年被蛊惑加入,后来醒悟自首,并带着敌方重要资料,政府经过慎重考虑给予特赦。又如,越南有一男子,其母绝症无治,十分痛苦,不忍母亲受苦,男子忍痛毒杀老母,并投案自首。针对于这件杀人事件,政府经商讨,认为实属无奈之举,给予特赦。
可以看出,国外赦免的情况大多基于两种情况,一个是情有可原,一个是可以带来重大情报或影响。
不过对于恶劣的案件,就算是有再多的重要价值也不能特赦,如果因为犯罪分子的贡献而赦免其罪,无疑告诉了世人:法律是可以讨价还价的。
司法部门在某些重大案件上遇到难以克服的阻碍时,如果动了“以功抵罪”的念头,则会因小失大,不但损坏了法律的尊严,也会丢失了民心。
而在万不能赦的名单上,贪腐肯定会榜上有名。在古代人治的社会,动不动就“大赦天下”的年代,除谋逆等大罪外,贪腐这一条也是从不被赦免的。
唐朝是历史上大赦最频繁的一个朝代。唐太宗、唐玄宗都在诏令中明确说明,天下大赦,唯十恶、官员贪赃不在赦免之列。其后的王朝更是如此。可见,历代统治者都明晓贪腐在老百姓中的恶劣影响,赦免贪腐的官员,无异于自毁民心。
所以说,特赦,万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是万不得已,也不可以用在赦免贪腐之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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