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计划在2015年内起草制订《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办法》,用来规范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特首的任命事宜。有法律界议员担心,任命办法是要在基本法外对当选特首提出新要求,反问是否要“闸上加闸”。

香港特首梁振英
虽然港澳两地的《基本法》对于特首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作原则规定并有产生办法,但对中央政府如何任命特首却无具体规定,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中央认为有必要对特首的任命程序作出法律性规定,亦符合依法制定的要求,符合《宪法》和基本法。
公民党法律界议员郭荣铿称,没有需要另外制订《任命办法》,基本法已订明中央对特首有任命权,而此任命权亦是实质的。他担心,任命办法是要在基本法外对当选特首提出新要求,反问是否要“闸上加闸”。
他说,就算中央决定不任命选举出来的特首,也可以由本地立法处理,制订重选程序,毋须中央另作安排。郭荣铿下周会随大律师公会访京,他说会向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打听是否有此计划。
基本法委员会港方委员陈弘毅则说没听过该消息,但认同特首任命“有法规比无法规好”,因更符合“依法治国”。他说,基本法提及中央对特首拥“实质任命权”,即有机会是不任命的,惟现在基本法没有提到不任命的法理基础和程序,“譬如说任命和不任命要在多少个月、多少日内作出,要考虑什么因素决定任命或不任命”,若决定时有法理基础会较好。
至于若中央不任命选举产生特首,应如何处理,陈弘毅称,这个问题“相当复杂”,暂时未能回应。
消息称,对任命这一程序性的举动,有多少内容需要加以明文规定,暂不得而知;但相信中央会否列明“不予任命”的情况则是最引人瞩目之处。消息未透露该任命办法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还是由国务院制定。按照国家刚修订的《立法法》第八条第一款,“国家主权的事项”应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而且,人大内设有香港和澳门两个基本法委员会,对于涉及港澳的事项更为专业。
不过,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命属于中央政府首脑,即国务院总理的权限,而且在内地行政法律体系中,各类“办法”多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内亦设有港澳事务办公室、中联办等专门部门专责港澳事务,以及负责法律事务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起草“办法”不成问题。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表示,现在没法判断规范特区特首任命办法应由人大常委立法处理,还是应由国务院以行政方式处理,因为这涉及不任命后出现什么局势、是否中央政府在现行法例下可以处理。他举例,若不委任后,沿用旧有法例重选,便不涉人大常委,但若中央判断不任命为严重的政治危机,不单涉及香港政治稳定,还涉及国家安全稳定、国家利益等,便可能要另外立例处理问题。
根据国务院任命梁振英为香港第四任特首的报道,2012年3月28日,是由时任总理温家宝专门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决定任命梁振英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于2012年7月1日就职”,并签署涉及任命的国务院第616号令。2014年9月17日李克强任命崔世安为澳门特区第四任特首的程序,亦是重复上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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