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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何反对政改方案?

自从人大8.31决定以来,中央已多次强硬表明政改方案没有修改的可能,所以不少人认为,即使刚刚公布的方案不完美,也只能接受,期待将来可以改善而终于有真普选。 这就是所谓的「袋住先」。 然而,政府的声明已经把这个幻想戳破,或者更准确点说,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的目的终于图穷匕现。

政府的声明第31段是这样说的:

社会上有部分人认为中央或特区政府应该承诺将来选举办法可以优化,以增加市民对落实方案的决心。 事实上,行政长官实行由全港合资格选民以「一人一票」方式普选产生后,即已实现《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最终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至于普选制度确立后的优化问题,《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已清楚提供可启动进一步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律基础。 当然,是否有需要进行修改及启动相关修改程序,要视乎当任行政长官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作出考虑。

很多人的实时反应是:那即是不是「袋住先」,而是「袋一世」了。 这固然是的,但更准确和全面的理解,应该是:一、中央和特区政府认为眼前的方案就是真普选;二、她们认为这个方案已满足了《基本法》第45条的要求,以后即使要修改,也只是基于政治需要,而不是法律责任。

这样,笔者身为律师,便更有理由和义务去否决这个方案了。 因为从法律定义来说,它把一个不符合普选定义的东西当作普选,问题就不在于这个方案制造出来的「普选」是「好」还是「不太好」,而是在于「真」与「假」了。 以假普选充当真普选,就如拿假银纸当真银纸用一样。 从法律责任来说,如果我们今天否决这个方案,便能够把履行《基本法》第45条、即落实普选的责任继续放在中央和特区政府身上。 因此,不要相信有人说今次政改不通过,下次不知何时再来,因为真相反而是今次不通过,中央和特区政府就有责任在未来5年一定要再次提交新的政改方案。

先把假普选说成真普选,再声称这样已经完成《基本法》第45条的责任,是中央和特区政府利用政治诡辩去扭曲法律的涵义,最终逃避法律责任的伎俩。 那么我们要考虑的,就不是要不要「先袋住」一个不太好的方案,而是要不要被当成羊牯地受骗了。 香港人固然无法阻止当权者提出一个假普选方案,但万幸的是《基本法》赋予我们权力去不接受。《基本法》订明政改方案须有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支持,目的正是须要社会有广泛共识才能通过,否则即使勉强接受了,只会带来更大的撕裂和矛盾。 况且如今绝大部分的年轻人都反对通过政改方案,尽管社会不只是属于他们的,但未来却是。 我们身为成年人,又怎能代他们接受一个他们不喜欢、却又对他们影响最深远的东西呢?

这些,就是我反对政改方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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