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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中国特色道路 新国安法制定进核心环节

自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4月20日二次审议国家安全法草案,明确总体国家安全观内容后,中国人大网5月7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表明,从中共四中全会《决定》提及“总体国家安全观”开始到审议草案,再到公开征求意见,新版国家安全法的制定进入核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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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安法草案中,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和地方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非常重要,草案的表述过于概括,建议进一步细化,明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根据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并结合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 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此前的4月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家安全法草案。根据国家安全法草案二审稿,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草案一审稿规定了维护政治、国土、军事、经济等领域的安全任务。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和地方建议,增加一些重要领域的安全任务,并对有关安全任务进一步完善。其中,在文化安全中,二审稿增加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宣传”“防范和抵御不良文化的渗透”的规定。中国人大网原文: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国家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情报信息 第三节 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四节 审查监管 第五节 危机管控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六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二条 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第十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国家防范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防范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十四条 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六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海外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和发展利益;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七条 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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