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八十年代以来先后制订多个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在这个领域并不是无法可依。我将有关条文拷贝如下,或许能让包括为我担心的老作家在内的许多人释然,也让大家对照当今中国现实,看看究竟是谁违法?
老高按:上个周末,一位老作家偕夫人从纽约到新泽西来郊游散心,很关心地问我:高瑜被判刑,说是她犯了“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她弄到一份所谓“中办9号文件”传到了海外;看到报道说你担任《反右绝密文件》这套电子书的责任编辑,12大本呀,都是“绝密文件”,泄露和获取这么多文件,披露和传播这么多文件,会不会也被扣上同样的罪名呀?
这个问题真要讨论,就说来话长了,会搅扰老人郊游的兴致。我感谢老人的关切,但没有就此多谈。但这个话题,其实一直萦绕于心,最近读到署名“落桂闲人”的大陆人士在其博客上登出《关于中共保密制度的一些史实》,觉得不妨转载于下。
中共在长达大半个世纪的岁月中,高度垄断信息,保密范围简直就是“无远弗届”“无微不至”,但另一方面,也颇有一些“黑色幽默”。上个星期的一天,我与几位朋友到普林斯顿大学的东亚图书馆查阅一套《中共重要历史文献资料汇编》,就看到一个令人捧腹的例证:一份1972年的中共中央文件,封面上醒目地标为【绝密】,但翻到最后,赫然印着:“本文件传达到工矿企业车间、农村生产大队党支部”!同伴立即掏出手机拍照留存: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呀!
其实,中国在这个领域,并不是无法可依,八十年代以来,先后制订了多个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等。这里,我将有关条文拷贝如下,或许能够让包括这位老作家在内的许多人释然,也能让大家对照当今中国现实,看看究竟是谁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下面这篇文章后半部分,谈到中国“暗箱操作的人事档案”,唤起我很多回忆。记得读中学时我们班主任就提醒(或曰威吓)我们,“小心放进你们的档案袋,让你背一辈子!”这是另一个大话题,此刻按下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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