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几位长期深度介入司法实践、甚至有重大学术影响的教授的介入,聂树斌案的满天口水似乎要尘埃落定了----启动再审!?
无须准确统计的观察即可发现,以启动再审为核心诉求的口水,大概是主流部分。这部分意见的核心支持论据,大体可以归纳为二,一是有错必纠的哲学性命题;二是违法必究的政治性命题。之所以做哲学性命题、政治性命题的路向限制,首先是概括的需要----眼下提出有错必纠主张的,既有以法治为口号的,也有以认识论----基本命题为立场的;而违法必究者,其立场显然多半属于法治的面向,但是,因为没有区分----至少应该区分执法与立法,当然,与民事侵权的区分会更典型,所以,这类违法必究的主张,在严格的法律职业判断与表达上是含糊不清的,有鉴于此----即便含糊,也得有个和这个含糊的等级相称的名称或者概括----人类的认识史表明,名称从概括与含糊到具体与准确的过程,大体是认识进步的演进。
在哲学或者更准确的认识论上,有错必纠的正当性,源于这样一种判断:错误的认识,若不纠正,将影响甚至阻碍人们获得正确的认识。更形象而富有语感的说法是----谬误是真理的敌人:谬误这个敌人,你不消灭他,他会干掉你!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任何错误都应当纠正----这是一个全称判断,意味着没有例外,无条件。但是,无条件其实也有问题----至少,获得正确认识的代价得合理,手段得顺从人道----在没有更好手段、方法的情况下,有些错误是可以缓刑的。譬如,以活体为实验对象的生物、化学认识活动--臭名昭著者如日本“七三一部队”的生化武器试验,虽然也有认识活动的属性,却在手段上严重危害人道,从而走到了正义的对立面。这一类认识的区分,让我们认识到,真理----单纯认识的获得,虽然有接近绝对的一面,还是要有一定的限制的,换言之,即便是哲学意义上错误的纠正,也不是绝对的。在一些哲学(特别是宗教)家说来,这是人类宽容与怜悯的终极性的理由之一----世事无涯,知有涯。肉胎皮囊,凡夫俗子,能力有限,认识不到,势所必然。这种情怀,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受认识能力限制的认识错误,不负法律责任----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
进一步说,认识上错误的纠正,还得考虑社会动力学的因素。人的认识会有错误,大体可以说是绝对的。因此,冒着错误----错误常常是要付出代价的,并且,这些代价常常是由认识对象直接加给的(如认识雷电而被雷击)----的危险探索真理,是要受到鼓励的。这种鼓励,当然可以是额外利益的嘉勉,最基本的,却是对失误的宽宥。表面上,这是人类在为认识付出代价;根本上,却在于更大的利益----鼓励接近真理,无论物质上的真,精神上的善与美,最终会让人收获满满。这种精神,落到法律上,就是对某些客观上造成哪怕是非常严重危害的行为免除法律责任----不予追究。
其实,错误也是有区分的,有的是(单纯)认识上的,有的则混入了其他因素----人为的、非善意的,譬如欺诈,譬如胁迫,譬如恶意串通----贿赂的双方上下其手。对于后面这些错误,纠正的理由,一是人为的障碍大抵属于有能力克服者;二是,非善意的人的行为,应当得到制裁----旨在恢复被遮蔽的事实,及事实背后的公道。显然,这是典型例证下的概念区分,实际生活中,许多的错误往往是客观与主观杂居的----当然也有意混同的情形。再者,主观的非善意其实也是可以区分的,譬如法律上常常将非善意的一部分予以强调----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前者通常称为恶意,后者也可以说完全背离了善意。这类认识的区分,也有重要的推论,其一,纠正的理由,主要出于正义的需要;其二,纠正的范围(对象)与方法、渠道应有区别,譬如以刑事追究为手段的纠正,通常以严重背离甚至伤害善意、正义为限;又譬如,面对认识难度、控制难度特别巨大----如战争与和平等重大政治事件的决断----的局面,即便有主观的错误,若无严重的背离善意,也不予严格的法律责任的追究,而限于模糊空间较大的政治责任----如引咎辞职。事实上,在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主要语境来源国,多数国家法官实行类似终身任职的制度,即除非出现虚假陈述与明显偏私、营私,法官的职务行为不负法律责任。其核心精神无非是保证良心自由----以履职身份保障,排除包括行政在内的各种不合理的、外来的干扰,予良心自由以消极的保护;对有悖良心自由的行为进行弹劾,予良心自由以积极的保护。
具体到聂案,在纠错与追究的问题上,以上(理论)论断的映照路径大体如下。
其一,是否需要纠错?这显然是一个综合性、贯穿性的问题,断言式答案(在认识论----哲学伦理上)显然很危险(责任重大),因此,与其做结论,不如陈述相关事实。最重要的事实有二:聂母的能否获得赔偿与精神抚慰;被搅如一地鸡毛的各办案机关与相关干员是否需要进行风纪整肃。其二,纠错的范围(对象)为何?是查清杀人案件的真实情况,还是排除聂的杀人责任?是查清案件事实,还是办案干员的主、客观失误与错误?尤其是那些严重背离善意甚至无限接近恶意的渎职行为?其三,纠错的动力为何?是为了查清真相,还是恢复正义?三个互相纠缠的问题,需作打通式的分析。
以现在披露的信息看,至少在当下,这个案件似乎与纯粹的客观事实探索越走越远,因此,其纠错的动力当以公道的恢复为主。进一步地,这里的公道其实也有二个存在重要差别的面向:在聂的亲属,赔偿与抚慰(包括名誉的挽回);在社会政治关切,司法正义与政治清明的恢复与重树。
如此,则查清的范围与对象相应也明确了,即本案应以相关法律----包括并以认定事实的证据规则的的适用为主----是否受到违反,以及,此类违反是否属于认识能力的限制,或者出于非善意,甚至明显背离善意而转入恶意。如果属于认识能力的限制,则虽然可以认定为错案,却只能限于赔偿与抚慰,而无由及于办案干员的责任追究。(如此,则河南那个因为年老看错材料而致错案的法官,似有不受追究的理由。进一步地,目前司法改革中热炒的办案责任终身制,也有严重的错误嫌疑----至少,类似出自学习不够刻苦,年老眼花之类的认识能力----如前所述,人类的认识总是要有错误的----“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大概也是说的这个意思)欠缺导致的错误,似乎不应当列入重大的责任追究对象)。
如此,结合现行法律,聂案的纠错与追究,大体可以有以下走向。
第一,案件的处理程序,应该走两类独立的程序,一是国家赔偿程序,二是有关司法机关内部的相关办案人员渎职审查程序(先为行政调查程序,若涉犯罪,转为刑事诉讼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规定,国家赔偿程序、渎职追究程序,均不以聂案再审判决为前提。换言之,依现行法律,聂案目前唯一有意义,有法律依据启动的法律程序,唯以上二种。进一步说,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终止案件”的规定,聂案本身已经无由再进行任何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案件相关责任。一是国家赔偿责任。依刑事证明规则,若查明系错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聂作案的合理怀疑(包括证据不足,以及因证据来源非法而遭排除),则聂的法定亲属须获得国家赔偿。二是相关办案人员的渎职法律责任。这里的责任,虽然在汹汹的口水面前,也要主张严格控制----界限是排除外界客观以及主观能力(内部客观)限制之下的非善意,以及严重背离善意甚至转入恶意者。须知,超出应受惩罚的恶的范围的惩罚,也是一种恶,它会招致新的一轮报复----江湖恩冤的故事,不仅仅是生动,也是深刻。只要有一次任意与滥用,之后的任何一次任意与滥用,都有哪怕是一点点的正当性。
权利要保障,权力要规范,不能成为空话。欠缺包括并不限于认识伦理、法律规定在内的依据,再冠冕堂皇的语词,都免不了滥用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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