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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新规:企业合规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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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首部专门就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做出规定的法律文件,工商总局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各种原因,《规定》的适用范围较窄,同时在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方面还有提升空间。企业不能孤立地理解和适用《规定》,而应秉持体系化思维,全面、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合规。

一、引言

4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作为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的专门规定,该《规定》的起草可以追溯至工商总局于2009年开始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下称《指南》)编写工作。鉴于问题复杂、敏感以及执法经验有限,工商总局决定暂不制定内容全面的执法指南,而是优先就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部规章。2013年以来,工商总局多次就《规定》草稿征求各界意见,并于2014年6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

《规定》主要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和相关市场等概念进行界定;二是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同时规定“安全港规则”;三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具体滥用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四是对专利联营和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垄断行为做出进一步规定;五是明确工商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六是对行政处罚做出规定。

本文将从企业合规的角度,结合最近的几个案例,对《规定》进行初步解读。

二、不可不知的背景

首先,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已经成为中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热点问题。国家发改委2013年以来先后调查、处理了美国IDC公司和高通公司滥用专利权案,广东省高院审理了华为诉IDC公司基于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商务部在批准微软收购诺基亚手机业务和默克收购安智两起经营者集中案件时附加了专利许可方面的限制性条件,工商总局则正在对微软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在此背景下,《规定》的出台自然受到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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