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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拒梁丽帼覆核政改 指无合理可辩之处

香港高等法院6月5日拒绝许可学联前常委梁丽帼提出的申请,对全国人大常委去年8月31日有关香港2017年普选特首政改框架的决议,进行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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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指梁的理据无合理可辩之处,并指法例未于立法会通过,现时于法庭争拗属过早,拒绝批出司法覆核许可。

在今年3月3日,梁丽帼以个人名义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对全国人大常委8•31决议进行司法覆核。

梁的入禀状指,根据“政改五部曲”中的头两步,由特首向全国人大提交报告,再由全国人大决定,有关选举办法是否需要修改,这说明,全国人大只可以就选举办法“是否需要修改”作出决定,但人大常委8•31决议,限制特首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已经超出了《基本法》和2004年人大释法的框架,8•31决议在香港没有法律约束力,港府误导8•31决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政改咨询文件法律基础错误,所以要求法庭颁令推翻政改第二轮咨询。

梁丽帼重申,并非直接挑战人大常委决定,而是要求法庭撤销今年1月7日启动的咨询文件,发还由“政改三人组”重新考虑。

高院5日颁判辞,指梁的理据无合理可辩之处,并指法例未于立法会通过,现时于法庭争拗属过早,拒绝批出司法覆核许可。

法官区庆祥称,人大定出8•31框架,明示只接受框架内方案,框架外方案均等同不可行,人大有权否决,政府亦无须咨询不可行方案。就算政改咨询第二阶段不含该些方案,亦不会令咨询失效。区官认为梁一方质疑政府咨询涉法律出错,就算属实亦不会影响咨询。

区官又说,政改方案尚未成法,即将于6月交立法会表决,现时入禀法庭介入立法程序,属言之尚早;且政改尚有阶段三至五,梁尚有机会在该些阶段提出推翻方案;现时情况若出错亦非无可挽回。他又不同意梁一方指政改过程损害市民投票、被选及参与政治权,认为市民在第二阶段咨询可提出框架外方案的意见,亦可公开表明立场,立法会议员与特首意识到该些意见,而政改咨询文件附件亦有提及港大法律系学者陈弘毅的建议,在选票加入“上述皆不选”的选择。

梁丽帼5日没有到庭,其律师指会研究判辞,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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