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中国移动原党组书记张春江在秦城监狱服刑两年期间,因无故意犯罪,均由死缓减刑为无期。

原江西省政协副主席宋晨光
资料显示,宋晨光在1998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担任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江西省宜春市市长、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徐涛等18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获取商品销售代理权、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1,263万余元。
2012年4月27日,山东省泰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宋晨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服刑两年后,秦城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对此案进行审理。北京市市高院审理查明,宋晨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张春江在1994年至2009年期间,先后担任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期间,为他人在承揽业务、追要欠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北京依镝电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宋世存、北京阳光加信广告公司董事长杨蕊宁及其丈夫张锐给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币746万余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缴。
2011年7月22日,沧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春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7月18日,秦城监狱以张春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2014年8月26日,北京市高院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进行开庭审理。北京市高院审理后认为,张春江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最终做出裁定,准予将张春江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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