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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刑法修正案新增媒体泄密入罪引争议


中国大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下称二审稿)7月1日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此次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媒体泄密罪”引发舆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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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中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第35条在《刑法》第308条中增加一条,将泄露案件信息行为入罪,即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将涉罪。

报道称,此条规定和草案一审稿第34条无异,2014年10月27日,一审稿提交审议时,该改动就引起很大争议,直至二审稿,争议一直未止。不过,此次二审稿第35条对案件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据悉,对二审稿第35条提出异议的声音多数一部分来自于律师群体。北京市一律师在接受财经网采访时称,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相关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应当治罪,但被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者完全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并无国家权力干预的法理基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完善民事立法加强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而不是无视民事立法不足却草率制定严苛的刑法。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见到二审稿后,在第35条旁边画了几个问号。疑问接连提出:造成信息公开的程度该是多大范围?到底什么是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信息有许多种,那条文中的信息该是何种信息?假设有的案件涉及多个罪名,其中一个罪名是不应当公开的,其他罪名是可以公开的,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以不应当公开的罪名为由对整个案件都不公开是否合理?


他同时指出,在概念、范围等都没有明确的情况下,该罪名也有可能会被滥用。

按照二审稿第35条的规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这意味着,参与报道案件的媒体也将会被追刑责。就像此前大陆著名案件“李某某强奸案”中大范围参与报道的新闻媒体、门户网站,记者或负责人,依据这样的条款都有可能被判刑。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稿第35条并未明确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处于何种司法程序时可以公开,意即这些案件就算结案后,相关人员仍然不能将案件信息泄露公开,媒体也不能报道。

假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确属错案,当事人只有申诉、抗诉、信访等救济途径,媒体舆论将无法起到监督作用。

专家建议立法机关慎重对待二审稿第35条,在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律师、记者等行业行为规则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少数个案,就忽略行业协会的作用,跳过行业的行政处罚,直接用《刑法》来规制律师和媒体,跨幅太大,不利于行业发展,也不利于保障媒体的监督权和公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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