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以来,派发“电子红包”开始风行,抢到手的红包到底要不要交税?财新记者获悉,近期国税总局下发了内部规范文件,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个人之间派发娱乐性质的“网络红包”,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总局的这份文件,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文件,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位基层税务机关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这个通过平台管理就行,技术上不复杂,执行没有难度,从企业账面上反映的直接扣除即可,但需要及时传达到企业,否则无形增加成本,因为以前没扣过。
而对于诸如打车软件派发的打车券、各类商家发放的代金券等,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表示,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务机关人士表示,个人之间相互发红包,从法律上看应该属于赠予性质。
而这方面目前仍然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真空”,根据法无规定不征税的原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曾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税款应由派发企业代扣代缴,这是于法有据的。对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这与现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也是于情有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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