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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40年后再特赦 官吏受赃者“不原”


时隔40年,中共再行特赦之举。北京时间8月24日,中国官方发布消息称,为纪念抗战胜利七十周年,将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据悉,中共建国以来曾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而此次特赦将首次打破中共之前主要特赦战犯的局限。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共反腐行至高潮的当下,此次彰显“慎刑恤囚”的特赦仍将贪官们排除在外,显示当局反腐“猛药去疴”尺度不松。

8月24日,中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拟予以特赦的第二类对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其中使用了排除法----“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即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

为什么贪污受贿罪犯等不在特赦之列?中纪委官媒《中国纪检监察报》援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的解释称,起草《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在总体思路上注意把握了严格范围、审慎稳妥、依法进行这三点,突出特赦对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注重特赦条件的客观性。对贪官说“不”是“考虑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考虑到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

官媒文章称,慎刑恤囚,是中华民族的历史传统;但当下从世界范围来看,审慎稳妥对待特赦已成共识。日前,为庆祝韩国光复70周年,韩国对6,527名罪犯实行了特赦,这已是朴槿惠执政以来韩国的第二次特赦。为争取多数民意支持,韩国将此次赦免对象圈定在以“生计型”犯罪为主,而腐败、暴力、危害国民安全的罪犯均不在赦免之列。

从中国大陆历史来看,即便所谓“大赦天下”,往往也是“十恶故劫杀及官吏受赃者不原”。被称为明末清初三大儒之一的顾炎武所著《日知录》卷十三有一条札记题为《除贪》,列举了历朝历代除贪之案例。其中提到:唐睿宗太极元年(公元712年)四月,制官典,主司枉法赃一匹已上,并先决一百(杖),而改元及南郊(祀天)赦文,每曰大辟罪已下,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系囚见徒,罪无轻重,咸赦除之,官典犯赃,不在此限(即贪官之罪不予赦免)。
此前,曾有大陆学者就中共根治官场腐败提出“贪官特赦”论,即以某一时间点划线,此后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此前的官员财产只要全部申报、退出赃款,既往不咎。此言论一出即遭到官媒炮轰。陆媒《新京报》也曾刊发评论文章,基本上可以代表媒体层面的立场和态度,即反腐正在推进,“特赦”言之尚早。毕竟,过去两年多时间里,习王联手推进的反腐在赢得民心的同时,也让民众的期待值急速飙升。值此关头,如若突然来个急刹车,从高压反腐转为特赦,不免引发舆情震荡。甚至可能因为两个极端之间的大跨度跳跃,导致不得不承受颠覆性错误带来的后果,也未可知。

不仅如此,当局刺破贪官特赦“黄粱梦”的另一柄利剑已经高悬----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4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因重大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或将受到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此,前述官媒评论认为,对于腐败贪官,不仅无特赦之望,更以终身监禁待之,皆彰显当局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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