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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之外的送礼理当禁止


该如何破解教师节的送礼尴尬?今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洪慧民曾曝出惊人之语----—老师只要收受财物金额达到量刑标准,不论是否有具体的利益交换,一律以受贿罪论处。这是以司法手段来破解教师收礼难题的思路,其背后是对“法律万能”的迷信。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是全无益处,它至少已经指明,教师收礼是一种不当得利。换言之,“束脩”之外的送礼才该被禁止和打击。

束脩者,肉条也。古时候孔子收徒弟,一般都会收若干肉条当作学费,比如十条腊肉。当然,孔子开的是私塾,身兼老师和老板,肉条交给一点也没问题:这是他的合法劳动报酬。但到了现代,再拿“肉条”送给老师,这就违规了。毕竟,现在是“公学”,老师已经领取了该有的报酬,再去拿报酬之外的钱物,不是不当得利是啥?

当然,有人说师生之间并不是铁板一块,偶尔送点小礼物也是人之常情,不该一刀斩断。聊表心意的话当然不该反对,但也应该定规矩、立准绳。比如,德国柏林规定:接受的礼品只能是“礼貌及象征意义上的”,即使挂历或原子笔的价值也不得超过10欧元。一定程度上,教师节这天,国内家长为该不该送礼犯愁,老师对该不该收礼而头疼,正是拜缺乏相应的细则所赐。

需要看到的是,教师收礼也不仅仅是一个待遇问题,除此之外,更是一个师德问题。即便不收礼,一个品德不好的老师也会千方百计讨好有权有钱者的孩子。笔者一体制内的朋友就对送小孩去机关幼儿园一点也不感冒,理由是在其他小孩都是局长、处长,至少也是副科长小孩的情况下,老师会用心对待一个小科员的孩子吗?或是意气之词,但其背后昭示的师德问题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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