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滨江区国土分局地籍科负责人钱某,因受贿被杭州市中院二审判处五年两个月。让人惊讶的是,杭州市中院在审理中发现,钱某早在2001年就因受贿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杭州一官员14年前因受贿获刑 复出后被提拔又获刑5年
钱某第一次获刑时,其所在单位没有就解除其公务员身份、免去职务、转为临时工待遇等问题作出明确决议,2004年重新聘钱某为事业编制人员,2007年又让钱某负责地籍科工作,钱某因此有机会再次收受贿赂。
国土局工作人员因受贿获刑五年两个月
2014年7月3日,杭州市纪委官网发布消息称:近日,高新区(滨江)纪委监察局对杭州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工作人员钱某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目前已由检察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2014年12月16日,杭州市纪委官员再次发布消息说,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工作人员钱某受贿6.5万元(1元人民币约合0.157美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滨江区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初至2012年5月,钱某在任滨江国土分局地籍科临时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证查验、土地复核验收等方面为某公司牟利,先后收受该公司贿送的现金及银行卡共计6.5万元。
钱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杭州市中院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曾因受贿犯罪判刑,“复出”获提拨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再次被查的钱某竟是一位曾因受贿犯罪被判过刑的人。1998年2月,钱某通过公务员招考进入滨江区土管局(现为滨江国土分局),并担任地籍科副科长,此前他在下城区土管局工作过。因在下城区工作期间受贿问题案发,钱某于2001年12月被杭州市中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03年12月底钱某缓刑期满。2004年3月,滨江区国土分局重新聘钱某为事业编制人员。2007年12月,钱某还得到单位提拨,临时负责地籍(利用),负责划拨用地审批、划拨工业用地发证、土地复核验收、土地证年检年审等,在单位属于一个“实权人物”。
据事后调查,钱某被单位重新聘为事业编制人员,是因单位缺人手和工作需要,而钱某业务能力较强。2007年12月,钱某被提拨为地籍科临时负责人,也是因为他平时的工作表现。而钱某没有因为之前受贿被判刑而吸取教训,“潜伏”多年后再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
法院司法建议指出,相关单位用人失察
在钱某因再次受贿被判刑后,杭州市中院向滨江区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提出,相关单位任用有职务犯罪前科人员为科室临时负责人,存在用人失察问题。
滨江区纪委核查发现,在2001年12月,钱某因受贿被判缓刑后,当时的滨江区土管局根据相关规定,按临时工标准对钱某工资待遇作了相应调整,但未发文免除钱某副科长职务,也未解除其公务员身份。
此外,土管局更名为国土分局后,滨江区国土分局也未就钱某解除公务员身份、免去地籍科副科长、转为临时工待遇待一系列问题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也未专门发文明确,不符合人事管理和档案管理规定。上述问题,也在杭州市中院的司法建议中提及,要求整改。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