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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出台党建“23条” 书记可请上级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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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量社会组织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面临挑战。为此,中共出台新规社会组织“党建23条”,要求完成对社会组织党组有效覆盖,要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

北京时间2015年9月28日中办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执行。中组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习近平明确指出,社会组织面大量广,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十分重要。习近平特别强调,越是情况复杂、基础薄弱的地方,越要健全党的组织、做好党的工作,确保全覆盖,固本强基,防止“木桶效应”。

中组部上述负责人指出,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因此,按照中央要求,中组部研究制定了《意见》。

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具体而言,要做到“四个坚持”。其中包含23条具体的社会组织党建细节,不一一列举,最为人关注的最新内容是,如果书记没有合适人选,可请上级委派。

《意见》从4个方面对加强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要求

一要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由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社会组织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二要充实壮大党务工作者队伍。要求专兼职结合,建设党务工作者队伍。明确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

三要加强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要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高校开展培训。明确培训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四要强化管理和激励。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给予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注重推荐优秀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作为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人选,努力使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意见》规定社会组织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社会组织党员上缴的党费全额下拨;党委组织部门可用留存党费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意见》要求将党建工作有关内容写入社会组织章程。《意见》强调:一要明责,二要考责,三要追责,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中组部上述负责人透露,将专门召开会议,对落实《意见》作出部署。

有分析指出,社会组织新党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领导委派的科学性和政策性,但可能缺乏相应的基层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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