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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学就是香港社会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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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了逾大半年后,香港大学校务委员会9月30日终以大学的“长远及巨大利益”为由,否决了港大法律学院前院长陈文敏的副校长任命。校委会本科生代表、港大学生会会长冯敬恩违反校委会会议的保密守则,向传媒披露多位校委会成员的发言和取态。根据冯披露的内容,校委会会议犹如对陈文敏的批判大会,各成员对陈的指控包括他没有博士学位、研究表现欠佳、操守有问题,以及一旦任命他会分裂港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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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学院前院长陈文敏

其中,港大外科学系主任、着名肝脏移殖专家卢宠茂,据称在会上批评陈文敏的学术成就不符标准,研究成绩连助理教授也不如,还抱怨自己7月底在校委会会议会场跌倒后,对方一直未有“致以慰问”(show sympathy)。电视片段所见,当冯敬恩在记者会上读到“致以慰问”一词时,现场即传出一阵笑声,可见在大众心目中,如此“罪状”是何等荒谬。

副校长必须为博士?

事实上,由五人组成的物色委员会,早在去年12月底便一致推荐陈文敏出任专责学术人事及资源的副校长。副校长属于行政职务而非学术职务,以往香港多所大学的不少副校长甚至校长也不具博士学位,包括香港大学前校长戴义安(Ian Davies)、科技大学现任副校长贺致信(Mark Hodgson)、前理工学院前副校长曾庆忠,以及今年因为获行政长官梁振英任命为“创新及科技顾问”而辞去理工大学副校长(行政)的杨伟雄。如果校委会现在才认为副校长必须具博士学位,岂不是给物色委员会打了一巴掌?
与同属普通法制度的英美等国类似,香港的法律学院有别于其他学术专业,因为法律一般重点并不在于原创研究,而是专业实践(professional practices),故此一直以来都很少开设“法律博士”课程。香港执业的资深大律师很少拥有博士学位,而回归后历任律政司长包括梁爱诗、黄仁龙和现任的袁国强都没有博士学位(梁、黄都曾获颁法学荣誉博士,但只属荣誉衔)。可悲的是,现在连没有博士学位也可以作为攻击理由;更讽刺的是,根据冯敬恩的引述,这些攻击却是来自校委会内具博士学位的经济学者和医学专家。

专长于研究人权、宪政和行政法的陈文敏,曾任职港大法律学院院长达12年,2003年获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委任为“名誉资深大律师”,也是回归后迄今荣获此名衔的唯一一人。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在谘询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及律师会会长之后,对任何于香港其中一间大学的法律学院或学系任教、而曾对香港法律作出杰出贡献的大律师,授予“名誉资料大律师”的称衔以作表扬。由此可见,陈文敏在香港法律界的学术地位早已获得肯定,所谓“学术水平不高”的指控,恐怕只是欲加之罪。

港大校长马斐森(Peter Mathieson)在校委会表决前接受路透社访问时表示,相信自己及其他支持陈文敏人士所受到的压力,是有人在背后策划。他又指自己的私人电邮被入侵,部分内容刊登在亲北京传媒,因此不排除事件的幕后黑手就是北京。报道又引述两个与香港中联办有联系的消息来源,指中联办有人对香港的大学院校未能受控感到挫折。

揭密行为的正当性

虽然中联办至今尚未对陈文敏事件表态,但从《文汇报》和《大公报》从去年11月起不断密集刊登对陈文敏的批判文章所见,事件背后的政治动机已非常明显。陈文敏事件最荒谬的地方,已不在于否决任命本身,而是一众反对陈文敏任命的建制派校委会成员,在掌握人事任命的会议上搬出一堆不是理由的理由,事后却以港大的“长远及巨大利益”为名含混地向公众交代。究竟什么是港大的“长远及巨大利益”?这些“利益”背后又牵涉了什么权贵和政治势力?
背后又是否有西环“无形之手”的存在?

如果是因为陈涉及“问题捐款”风波或暗地里支持所谓“违法占中”行为而要否决其任命,为什么校委会又不敢公开说明,而却要顾左右而言它?

从某种角度来说,香港大学就是香港社会的缩影。校委会由社会利益精英权贵来主导,教职员和学生的声音得不到重视,行政长官可以藉任命亲信和支持者进入校委会以加强对学校的控制,而其运作也是黑箱作业。放眼香港,立法会内的功能界别不是长期也由工商专业界主导吗?基层和中产市民的利益得到真正重视吗?行政长官不是也可藉任命亲信和支持者到各大小谘询和法定机构,扩大政治权力和扫清施政阻力?这些机构和委员会的代表性和运作透明度又是否足够?

冯敬恩这次不惜违反校委会会议的保密守则,也要踢爆一众成员以荒谬的理由批判陈文敏,不禁令人想起在2012年的行政长官选举,唐英年在候选人电视论坛上不惜违反行政会议的保密负责制,踢爆梁振英曾在2013年一个“政府高层会议”上称,香港终有一天需要出动防暴队和催泪弹对付示威者。全国人大常委范徐丽泰认为,冯为了所谓的“公义”而放弃诚信,令人感到遗憾。然而,《基本法》第137条也保障香港“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在香港核心价值受到威胁以及循正常渠道再不能维护公众利益的非常时刻,揭密行为就具有其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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