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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悲剧:一个人的恐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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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城发生连环爆炸酿成60多人死伤后,官方声称凶徒也被炸死,又否认这是一宗恐怖主义犯罪,引发网民质疑。虽然依据中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通过的反恐决定,政治目的、组织化是构成恐怖主义犯罪的要素,但官方在处理维族人与汉人的无差别杀人案时的不同界定,仍难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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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恐怖主义」一词最早出现在中国,应是因2003年2月的清华、北大连环爆炸案,但兇手黄旻翔家境不错、目的只为出名,爆炸也未酿成严重伤亡(共有9人受伤),案件不算典型。2004年10月湖南长沙巴士爆炸造成54人受伤,2005年8月福建福州巴士爆炸造成3死31伤,「一个人的恐怖主义」成为舆论焦点,法学界、司法界也开始讨论其背景、特点、刑罚等,有人唿吁当局把这种不是「冤有头、债有主」式的无差别杀人列为恐怖主义犯罪严加打击。

不过,10多年来当局的执法显然出现了双重标准。维族人的个别暴力犯罪多被认定为恐怖犯罪,包括乌斯曼・艾山在天安门金水桥的自杀式爆炸,而对当年福建爆炸案的黄茂银、今次广西爆炸案的韦银勇,当局就一再否认他们为恐怖分子。同样因个人遭遇不公而报复社会、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下手,同样属于无差别杀人,同样造成社会恐慌,但定罪、刑罚不一,引发的问题可想而知。

内地有犯罪心理学家当年曾警告,黄茂银采取的爆炸方式及其说谎的遗书,说明他没有理解自己的悲剧在哪里,只是本能地报复社会。艾山也好,黄茂银、韦银勇也罢,社会急剧变化下民怨找不到出口时,一个人的焦躁、愤懑都可能演变成一个人的恐怖主义,演变成一个社会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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