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菲溢油案10月30日一审宣判。当日,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天津海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康菲公司对栾树海等21名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683,464.4元(人民币,1元人民币约合0.157美元,下同)。
此前的2011年6月,中海油公司和康菲公司所属的蓬莱19—3的B平台和C平台相继发生溢油事件,造成渤海湾污染。在溢油事故发生时,油田作业者为康菲公司。2011年8月,中国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康菲公司承担溢油事故全部责任。经农业部与中海油公司、康菲公司协商确定,康菲公司出资10亿元,用于解决从河北省乐亭县至辽宁省绥中县连续岸段养殖生物的经济损失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赔偿和补偿问题。农业部负责协调河北省、辽宁省有关政府部门将上述款项中的7亿余元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补偿给养殖渔业索赔者。截止2012年底,绝大多数受损渔民(约4,500余户渔民)接受了行政协调并获得赔偿。乐亭县在组织水产专家进行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了赔偿补偿标准为海参池塘养殖540元每亩,工厂化养殖30元每立方米。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没有参与行政协调赔偿补偿。
根据本案起诉书,同年7月,原告之一王桂新在其养殖池内发现油污及大量海参死亡并通知河北乐亭水产养殖协会会长张福秋。张福秋等人于7月在养殖池内对溢油颗粒、海水进行了取样封存,并于9月将两份海水样品送到了有关单位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海水样品的石油类含量超过了渔业水质标准,而且溢油样品与蓬莱19-3油田B平台和C平台溢油源样品油指纹一样。21名原告委托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的鉴定结论为,池塘养殖的海参损失为1.4亿余元。2011年12月7日,原告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请求该两公司连带赔偿养殖损失等1.4亿余元。天津海事法院经逐一核实栾树海等21人身份后,于201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该案。
2015年10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康菲公司被判赔偿21名原告168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应由原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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