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线科技人员」成员 胡人杰)

特首梁振英早前表示希望立法会通过《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资料图片
版权法讨论暂多见对网络使用者影响,但少见原则性比较,其实版权法不独为保护版权持有人利益,亦须平衡公众利益,否则现版权持有人变相独霸市场,窒碍后发者创新。这点,港府亦非低能,提供给立法会的文件表明:「让使用者公平地获取和使用版权内容十分重要,不单关乎保障表达自由本身,实也有助促进和传播知识,鼓励创意。」
立法精神上,港府是次修订算是与时并进,但技术上则暗藏杀机,尤其是现今执法部门已近乎赤化,公信力与九七回归前相差十万八千里。
开放式豁免鼓励创新
问题核心在于版权豁免上,港府是采用Fair Dealing原则,而非Fair Use原则,两者分别在于封闭式与开放式豁免,封闭式就是除今次修订案及现有条例所列用途外,其他用途不受豁免。从量来看,似是宽松:「戏仿、讽刺、营造滑稽或模仿;评论时事和引用」、「现行《版权条例》第II部的第III分部列有共超过60项条文,订明如属允许作为(如为研究、私人研习、教育、批评、评论和报道时事的目的)」。
但问题是,这都只是今天人所共知的用途,从创新立场看,那还未挖掘的用途如何?太过苛求?非也,现今流行的大数据用途已是一例,如有初创公司以互联网Data Mining做产品,爬网上新闻,那会否轻易惹上一身官司而胎死腹中?现时的Google,又会否因显示报章部份内容而惹入纠纷?那Google Books更加危险,作家协会在美国输了官司,但香港可以再试。还有网上游戏直播,如果小店经营,没有评论,亦不属戏仿讽刺教育,那又会否不受豁免?
正因如此,美国版权法的Fair Use开放式原则才显得有优势。要留意的是,Fair Use原则在美国源起1841年,1976年正式立法,1995年曾修订,但仍然适用于21世纪的互联网版权事宜,可见其前瞻性。至于港府采用的Fair Dealing原则,则为英国采用,不知这算不算是恋殖了。
以上只是商业考虑,影响亦只是商界之间的竞争,正如港府所言,袋住先本无可厚非(虽然2000年政府搞《版权条例》,这种试试吓心态可弄得一镬泡),但真正令公众忧虑的,与豁免原则关系不大,而是以香港执法部门现今之超低公信力,条例被滥用可能性非同小可!
继雨伞前后见一众蓝丝商人媚共心切,条例通过后势必争相控告黄丝商人及团体,以表精忠,再配合执法部门及律政司选择性执法,条例遂成尚方宝剑,民主噤声可期,蓝丝一众倒可安坐家中,犯法不犯法----朱经纬都未处理,几时轮到你?
而更温水煮蛙的「用途」,可以定点删除中共不喜的新闻网站,只要由Google入手,选择性以版权理由要求Google删除连结,「洁净」互联网便可逐步建立。新条例亦赋予港府多一样工具胡乱起诉(雨伞见不少吧),就算官司最终输了,但法律程序的煎熬已足收阻吓之效,遑论刑事化伸延至网络及与不诚实使用电脑罪的交替使用威力。
现在看来,《版权条例》修订似是阻挡不了,要是真的通过了,一众网民为求自保,以后只好事事讽刺,就算贴上小猫小狗图,也务必打句D7689,以保入豁免范围;网上串流,记得要由头D7689到尾作评论,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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