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很多法律学者不是以法律观点来支持自己的论据,而是主观地认为某些条文不应该被引用,否则破坏“一国两制”。

有关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新闻总是不绝于耳,负面居多。前阵子传出工程严重超支和延期,港铁公司怀疑隐瞒香港政府高层;最后港铁公司承诺造价包底并派发特别股息给政府才勉强了事。最近则就是否在西九龙总站进行“一地两检”争议不断,并掀出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一些核心问题:究竟基本法作为落实一国两制的所谓“小宪法”,是要严格遵守,还是可以选择性遵守?中央能否把一地两检的争议化危机为契机?
首先从高铁工程的角度看,“一地两检”是必须的。如果旅客要在深圳或者别的站下车过关,整条高铁将毫无意义,跟现在的港穗直通车比没有多大优势。因为西九龙高铁站到深圳只需要14分钟,如果要先下车过关后再等下一班车,随时耽误30分钟以上。商务过境人士何不直接驱车往福田口岸?一般旅客也可以选择乘坐遍布全港的过境巴士到深圳,而非跑到虽然位处市区但相对“吊脚”的西九龙车站。
香港人往往以自身利益和角度考虑问题,欠缺换位思考精神,部分政客和学者更乘机挑拨香港和中央矛盾,令人失望。首先,“一地两检”的意义,是国家的出入境关口南移到香港境内。任何人在内地高铁站买一张票可以直达九龙,同样地,任何香港人可以买一张票直达内地城市。因此,内地该采取什么措施拒绝不该入境的人上车、拦截不该出境的人并遣送回内地,是个必须处理的安全问题。
“一地两检”首先在深圳湾口岸实行。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授权特区政府于深圳境内的港方口岸区范围内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实施香港法律,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执法人员管理。然而,要让内地出入境机关在香港境内执法牵涉的问题则复杂得多。首先,根据基本法18条,全国性法律除列于附件三法律外,不在香港特区实施;且有关法律仅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不属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此外,西九龙是个高铁站,跟深圳湾作为汽车口岸不同;如何在高铁上遣返和押解旅客回内地也是比较复杂。
由于国家出入境不属于香港的高度自治范畴,根据基本法18条第3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区政府后,把相关的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适用于香港,即可解决一地两检的法律问题。有反对派议员和学者认为,这会“破坏一国两制”,担心会成为“极坏先例”。
这种说法教人莫名其妙。香港很多法律学者不是以法律观点来支持自己的论据,而是主观地认为某些条文不应该被引用,否则破坏“一国两制”。这和部分港人抗拒人大常委对基本法解释一样,是以政治喜恶凌驾法治。况且,先例也者,是前所未有的意思。但事实上,在回归以后,已经有两条全国性法律在1998年11月和2005年10月加到附件三,适用于香港,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香港那些妄言破坏一国两制的所谓法律学者知道这些先例吗?为什么它们又不是坏的先例?
这种以政治偏见凌驾法律,并选择性理解和遵守基本法的事例,在回归后不胜枚举,但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批评和谴责。最明显的例子是,以基本法45条没有禁止“公民提名”特首候选人为理由,把这个概念硬塞进政改讨论,讹称符合基本法并把大部分反对派人士捆绑,导致后来的占领运动。而对于中央依法享有的解释基本法权力,则被批评为“损害法治”,而被中央授权释法的终审法院,却反过来被认为是不应受到制约的“权威”等等。
刘兆佳教授在《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一书曾经形容对基本法的“另类诠释”影响了一国两制的落实和中央与特区的关系。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太客气了,这种对基本法的理解已达到歪曲的程度:片面强调个人权利而忽略集体利益;无限扩大特区的权力并对中央依基本法拥有的权力采取抵制的态度。基本法作为宪制性文件,从保障国家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见序言),逐步异化为香港某些势力与中央对抗的工具,连关乎民生的高铁工程也不放过,实在令人忧虑和痛心。
这次“一地两检”的争议,正好作为全面落实基本法的契机。“一国两制白皮书”指出,须完善与香港基本法实施相关制度和机制,并把属于中央的权力行使好,使中央与特区关系在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运行。没有香港人愿意看到,已经花了几百亿的高铁工程会沦为大白象。如果中央这次能妥善根据基本法解决一地两检问题,并把全国性法律适用香港的条文“常态化”,对香港市民去除误解,支持落实基本法有正面作用。
犹记得回归前,香港人对驻港部队十分担忧,但实践证明部队坚守保护香港和国家的任务,甚至对个别挑衅分子采取柔性方法应对,对香港市民的自由秋毫无犯。现在热衷炒作内地执法人员在香港执法“破坏一国两制”的人,终将证明是无风作浪:未来在高铁站,不该离境的人会留在香港,不该入境的人会遣返内地,与现在口岸的出入境运作相比,没有两样。
作者何建宗是前香港政府发展局局长政治助理,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