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如/面对无法及时有效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近年来不少人采取了集体性暴力抗议措施,这种事件尤其是在农村呈频频上演趋势,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也在逐渐增多。污染受害者之所以会采取这种激烈的对抗方式,往往是在他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存环境遭受严重威胁时,无法通过正规渠道使污染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情况下的一种无奈选择。(2008-2-14《中国环境报》)
现代社会,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都是政府、公众与各种机构高度关注的话题。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孰轻孰重,奉行GDP至上的地方政府与主张生存权第一的民众、追求资本利润至上的企业与希望生存安全的民众存在事实上的尖锐冲突。农民集体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事件的不断上演,正是地方政府、相关企业与农民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上冲突的典型表现。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为了自己的生存权,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不惜冒着坐牢甚至杀头的危险,进行暴力抗争,这可堪文明社会的悲哀。
有“歌山画水”美誉的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政府以租赁土地的形式设立工业园区,引进十几家化工、印染和塑料企业,GDP倒是上来了,但这里的山不再青,水不再美,农田不再可耕种,庄稼也无法良好生长。当地农民在四处告状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喊出了“还我土地,我要生存;还我土地,我要健康;还我土地,我要子孙;还我土地,我要吃饭;还我土地,我要环境”的口号,开始了暴力抵制。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兴建的中泰富纸业有限公司,自生产以来,对岑溪市的河水、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当地老百姓不断向上级反映,几家媒体也对其严重污染行为进行了曝光。梧州市环保局数次要求当地政府断电、拆除关键设备,关闭这家企业,但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怪,这家企业依旧正常生产,最终引发冲突。8名农民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贵州省铜仁市农田村四村民不堪招商进来的冶金厂污染之害,几次上访没有结果之后,把自己用来灌溉农田的水塘中的水放了,以此希望遏制冶金厂的生产。结果却被当地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呜呼,悲哉!作为受害者或被污染者的农民何时才能逃脱站在被告席上的命运?笔者以为,在一个资本可以挟持环境治理的年代,这样的悲情剧恐怕会反复上演。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有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虽然《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但是,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依然还要采取各种优惠政策来争相引进外资或内资,而资就那么多,一些地方为走捷径就会牺牲环境底线以达到目的,招商也就成了臭名昭著的“招伤”。当农民因为环境问题把招上门来的商家告到本地衙门时,出于维护地方财政增收的目的,本地行政长官就会偏袒排污企业而压制告状农民,农民将处于求告无门的境地。
生命、身体和健康是每个公民最高的人格利益,它在公民的各项人格权中处于首要地位。现代社会,生命健康权至上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可以肯定地说,那些遭受污染侵害的农民本质上肯定不是什么刁民,之所以采取激烈的方式抗争,最根本的一条就是采取上访等正常手段已无法使污染状况得到扭转,自己的生存将受到严重的威胁。万般无奈之下,只有剑走偏锋,采取集体性暴力抵抗。如果一个地方搞开发上项目的最终拍板不是仅仅由怀有政绩冲动、GDP至上的地方党政官员说了算,而是由相应的商议性机构认真主持环境评价听证,让可能受污染之害的老百姓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能够同排污企业进行平等的协商,让民众理性的声音可以影响决策,当民众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可以提供全力的保护和支持,群体性暴力抗污事件还可能发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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