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12月27日,伴随着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36号主席令,外界所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最终得到审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伴随着该法第七章“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项目下“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等五项条目得到最终确认,这也为解放军、武警等中国武装力量的出境反恐行动提供了法理依据。

《反恐法》通过之后,中国出境反恐得到了法理依据
此前,被“伊斯兰国”(ISIS)挟持的中国公民樊京辉不幸遇害后,中国各界对于“反恐出兵”的呼声很高。在12月8日的外交部吹风会上,中方还指出“中国也是恐怖主义活动受害者,中国愿意和世界各国在联合国框架内进行反恐合作,包括反恐经验交流、情报交换”。
很显然,当《反恐法》最终确立后,中国的相关行动就已变得有法可依。但是,在面对记者采访时,北京仍强调如有相关行动,也必须在遵行国际法、尊重所在国主权前提下展开行动。事实上,有关约束中国出境反恐的内容并不仅仅这两句。
根据《反恐法》第七章的七十三至七十七条内容所展示的内容显示,中国的国际反恐交流和协作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有关中央主管机关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的先决条件,中国的反恐对话交流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前提下”进行。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甚至证物的使用都需要相关协议和相关国家的认可,在重重谨慎限制之下,解放军和武警的出境反恐就成了各方同意、政府许可后才能谨慎展开的行为。
毕竟,中国的反恐与西方的反恐性质上完全不同。虽然同为“反恐”之名,但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中国不干涉他国内政、不谋求地区霸权、不输出价值观念、更不期待输出革命,中国反恐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人员物资的安全。因此中国有必要与维护霸权体系、输出价值观念的西方反恐保持距离。这就让中国虽然利用《反恐法》得到了出兵的法理依据,但中国并不希望“出境反恐”变成一件随便的事情。
当下,中国的反恐行动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其一,是治理国内极端宗教、民族分裂势力以及反社会行为导致的恐怖活动。其二,是通过参与全球治理,通过双边、多边的合作来打击三股势力、治理全球恐怖主义问题。这就意味着《反恐法》或许将在未来为中国加大行动力度预留接口,但在出境打击恐怖主义问题上,中国终究要选择一条极为慎重的路线。
事实上,以中国在上合体系内的司法等合作行动的速度来看(中国和伊朗2012年签订移管被判刑人条约,2015年最终通过),在涉及关键地区的安全合作等问题上,北京一直保持着冷静的态度。
目前,从上合“反恐演习”开始至今,中国不回避自己的国际责任,但中国的重点仍然是中国的周边地区。在近年来,中国通过与俄罗斯、中亚各国的合作,以上海合作组织为整合平台,已经在反恐问题尚取得了相当卓越的成绩。这也就意味着此次《反恐法》从规定“出兵”条件到最终行动,中国在确立自己的法理依据后,也会以谨慎态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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