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5日,广东《新快报》原调查记者刘虎向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坚称自己无罪,要求检察院撤销“罪行轻微不起诉”的决定,维持或重新对其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

刘虎的判决引关注
中国检方将“无罪不起诉”变为“罪行轻微不起诉”,刘虎申请国家赔偿无门。据悉,刘虎曾多次举报重庆、上海等地高官渎职,尤其是曝光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后,刘虎又在微博上公布了上海高院某领导遭贵州公安厅70名职工集体举报一事。更是让刘虎“惹祸上身”。
刘虎案发生在三年前。2013年7月29日,身为记者的刘虎发微博举报重庆时任市委常委、万州区委书记在处理国企改制事宜上涉嫌渎职,致大量国有资产被侵占。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曝出后,刘虎又在微博上公布了上海高院某领导遭贵州公安厅70名职工集体举报一事。
同年8月23日,刘虎从位于重庆渝北区的家中被北京警方带走。24日,刘虎因涉嫌制造传播谣言被刑事拘留。9月30日,刘虎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逮捕,12月31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2014年8月3日,被羁押345天的刘虎被取保候审,该案此前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15年9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以“刘虎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为由,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的决定。
“对刘虎所作无罪不起诉的决定,是合法、公正的,不应撤销。”代理刘虎案的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表示。
周泽用“严肃、认真、负责”来评价东城区检察院这份无罪不起诉决定,认为“该决定存在错误而被撤销,完全不可想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需由检察长或检察委会决定后作出。周泽分析,东城区检察院审查了20个月才决定不起诉,是审慎的。
此外,周泽透露,公安机关曾对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提出复议,检察院慎重复查后维持了对刘虎的不起诉决定。
“刘虎案的办理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呵护与珍视。”正当最高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法制网官微等纷纷为该案点赞之际,身为当事人的刘虎因长达两年被完全或部分限制人身自由,名誉受损、经济损失巨大、精神受到伤害,决定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然而,接下来的种种迹象表明,正是申请国家赔偿的举动导致刘虎从“无罪”变为“罪轻”。
“孰料,媒体报道我要申请国家赔偿的消息后,检察机关一再威胁,让我放弃。”刘虎透露,2015年9月13日、19日,东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及一名副检察长找他谈话,试图让他“知难而退”。在刘虎看来,对方劝说的理由纯属“无稽之谈”。
“第一次,对方称,如果我提起国家赔偿申请,那么后果难于预料:其一是赔偿义务机关要审查全案,有可能改变现在的案件结论;其二是公安机关也可能对现在的结论不服,要求重新审查案件。”
“第二次,对方称,根据他们的看法,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诉人申请赔偿,除了《不起诉决定书》外,还需要公安撤案才可以。”
9月21日,刘虎仍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交国家赔偿书面申请,但该院三名检察官以“没有北京市公安局的撤案决定”为由,不收取刘虎的国家赔偿申请书。这意味着,曾被逮捕的刘虎将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2015年12月25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一位副处长约刘虎谈话,称“该院决定批捕申诉人没有错,因此不会接受申诉人的赔偿申请,如果申诉人坚持国家赔偿,就等着检察机关改变案件结果。”
这位副处长一语成谶。12月31日,刘虎接到了东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电话,称经上级检察机关监督,决定将原来的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无罪不起诉”决定撤销,改为“微罪不起诉”的决定。
新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东城区检察院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财新记者发现,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一来,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就可以依法名正言顺地不进行国家赔偿了。”刘虎对此表示不服。
周泽认为,将 “无罪不起诉”改为“微罪不起诉”,是完全不正当的司法行为。实体上,新《不起诉决定书》称“刘虎以在信息网络上拒不删除对被害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信息为由,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致使被害人及其亲属不得已而交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但刘虎根本就不存在敲诈勒索行为,更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程序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根本没有对不起诉决定复查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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