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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梁彼得案的一些观点

有关梁彼得案的争论,我根据从网上有关资料中了解的信息,发表了一些观点。现把我的观点大概归纳如下。

梁彼得被控的主要罪行是二级“过失杀人”罪。这个罪是指由于某种故意的、明知是可能会对他人造成生命危险的鲁莽行为而导致杀人。这个罪名的成立要有两个条件:1。明知那种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生命危险;2。故意地作出那种行为。例如,如大楼楼梯台阶上有水,可能会让人滑倒而从楼梯上栽下而死亡。假如一清洁工明知道(受雇时被告知)这个危险,却在清洁楼梯时在台阶上留了好多水而不把水擦干或在楼梯上下放上警告牌,从而造成有人在楼梯上滑倒栽死。这个清洁工就是犯了二级”过失杀人“罪。但如果一清洁工哪天拿了杯咖啡上楼,无意中把咖啡泼在楼梯上了而完全没有觉察,也造成有人在楼梯上滑倒栽死,那这清洁工就没有犯二级”过失杀人“罪,因为这清洁工把咖啡泼在楼梯上完全是个他毫无觉察的无意行为,尽管他知道把咖啡泼在楼梯上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相反,如果一小孩把水有意倒在楼梯台阶上而造成有人在楼梯上滑倒栽死,那这小孩则不能被控二级“过失杀人”罪,因为不能说这小孩知道那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生命危险而明知故犯。好多刑罚不适用于非成年人,就是因为“明知故犯”这一点不成立或难以在法庭上得到证明。所以梁案的关键是梁的那枪究竟是无意的行为所造成还是故意的行为所造成。这里,行为是指把手指放在扳机和扣下扳机这两个动作,因为这两个动作是造成开枪的最直接的因素。根据当时的情况(以及梁自己的证词),梁没有正当理由做那两个动作。那么如果这个行为是故意的,结果打死了人,梁就得负刑事责任,因为梁应该知道这行为的威险性(见下面),如故意做了,就是明知故犯。如果是无意的,那则是个意外过失,由此过失所造成的后果,梁就没有刑事责任(尽管他要负其它责任)。

附加说一点,根据目前所得知的信息,在梁的那一枪开出之前,梁也没有违反其它任何法律和规定的行为。检察官指控梁先拔了枪去开那通往楼道的门是个鲁莽行为,是导致他枪“走火”的原因。但是,警局没有任何规定禁止警察那么做(可肯定现在警局也不会出笼这样的规定)。在梁的那种处境(高危险区、楼道里黑暗;就在事故前的一个星期,就发生过两警察在类似的楼梯道里被枪击的事件),梁完全有理由那么做。梁那么做没有违反任何法令法规。新闻报道里,看到警察先拔了枪后开门进屋入室,一手握枪、一手做其它事的例子多了去了。如确是那个行为导致梁的枪“走火”,那梁完全就不应该被起诉。

所以这里我们就只看梁把手指放在扳机和扣下扳机这两个动作,究竟有没有可能是无意中作出的。这也是法庭审判的焦点。首先我们来看看手指放扳机上的动作。大家知道(你如一直比较关心这个案子的,现在应该知道了),警局有明确规定,警员在拔出枪后,如没有决定要开枪前,不能把手指放在扳机上,以防止警员意外地误扣扳机。如果警员有意违反此规定,那是置他人生命不顾的鲁莽行为,造成了什么严重后果,警员就得负刑事责任。根据法庭上专家的证词,对梁那枪进行检测的结果表明,梁的那枪不可能是自动“走火”,所以梁的手指是在扳机上的,而根据现场分析和梁自己的证词,梁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没有理由要开枪,所以如果他把手指有意地放在扳机上,那是违反规定的。结果枪“走火”打死了人,梁就得负刑事责任。那么现在要问的是,有没有梁是完全在无意中把手指放到扳机上的可能性。答案是肯定的。十多年前,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的一个实验证明,梁把手指放到了扳机上完全有可能是无意的。下面是那实验的结果

在此实验中,博士研究生克里斯多弗在同事和警察教官的协助下,选了46个不同警龄的警察(33个男的,13个女的)参加了实验。每个警察配备了在枪把和扳机上装有传感器(不但能感应到接触,还可测出压力)的手枪,被派进入一房间去逮捕“嫌疑犯”。在让他们执行任务之前,都对他们强调他们得遵守他们在训练时的要求和警局的规定,即如果他们在执行任务时拔出枪的话,在没有决定开枪之前,不能把手指放在扳机上。结果是,46个警察中,有34个拔出了枪,其中一个开了枪(有意的)。这33个拔了枪而没有开枪的,都坚持他们是遵守了规定,是把手指放在扳机护圈外的,因为他们没有作出要开枪的决定。但是,他们的说词则与传感器的记录不一样。这33个中有7个(超过20%)实际上是碰了扳机(碰到扳机的力度大到足够激发传感器)。就是那个开枪的警察,在开枪前,也已把手指放到扳机上两次,且在开枪的那次(第三次),在扣下扳机前已把手指放在扳机上好长时间。但他也坚持,他是遵守规定,在决定要开枪前一眨那才把手指放到扳机上的。此实验结果证明,梁把手指放到扳机上完全有可能是个无意的行为,且过后脑子里毫无印象。

现在再来看扣扳机这个动作。根据法庭专家的证词,梁的那把枪没有任何缺陷会造成自动开枪,另外,那枪的扳机需要11.5磅的力度才能被扣下。所以检察官的结论是梁不可能无意中误扣扳机。有好多人也抱这种结论。但真是没有可能么?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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