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中纪委办案”名义,北京男子王某伙同他人潜入刘某家中将其劫持,并抢走包括两辆奔驰车、银行卡内现金、首饰及古董等财物,价值共计221万余元(1元人民北约合0.154美元)。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责令退赔100万余元。

王某经预谋后,假借“中纪委办案”名义,伙同邹某、葛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枪支、匕首、胶带等作案工具,于2014年10月8日晚进入刘某位于朝阳区的家中潜伏。
次日凌晨6时许,三人持枪支、匕首等将刘某捆绑,并将其劫持至王某事先租用的昌平区别墅,一并劫取了刘某家中存放的现金、刘某及其姐夫名下的两辆奔驰车,以及首饰、香烟、古董、书画等物品。
后王某利用从刘某处获取的银行卡密码,从刘某的银行账户内转账100.05万元至他人账户,又从另一账户提取两笔现金共2.54万元,试图再用另一张卡转账50万元时,因密码错误未得逞。
2014年10月11日,警方接到刘某亲友报案后将王某抓获,从别墅内解救了刘某,一并起获被劫取的现金19.33万元,以及首饰、香烟、古董、书画等物品,同时还起获被劫取的两辆奔驰车。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221万余元。
法院还查明,自2012年起,王某先后从他人处购买十支仿真枪予以收藏。经鉴定,上述仿真枪中有六支系枪支。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100万余元。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院二审认为,王某假借纪检部门查办案件的名义,当场劫取刘某家中财物后实际占有,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协助查办贪腐分子,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王某的揭发检举线索未能查证属实,不能认定具有立功表现。
最终市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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