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这是我国首次提出在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机制中引入商业保险补偿形式,或可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赔付难”问题。 图片来自网络
当日晚间,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也披露,将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并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公平性和补偿效率。
长期关注疫苗问题的法学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仪方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
这是我国首次提出在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机制中引入商业保险补偿形式,或可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赔付难”问题。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称,目前仅提出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商业保险补偿机制,但疫苗质量问题、接种单位责任损害等6种不被视为异常反应的情况是否会纳入其中,目前还不能确定。他建议,疫苗造成的全部损害均应纳入商业保险补偿范围。
杜仪方介绍,
国外很多国家的药害救济都是采取商业保险和基金的机制。“并不是让老百姓去投保,而是药品生产企业去承担。
比如日本就建立了药害救济基金制度,他们成立了一个基金会,所有研究新药、生产新药的企业,需要按一定比例拿出一些资金,用来成立一个基金,一旦药品对患者造成损害,赔付可以从基金中支出。
“这种机制的好处是,提高了企业创新的动力,而且给患者的第一赔付也很快。”杜仪方表示。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也表示,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鼓励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商业保险补偿机制,“这个机制的建立对疫苗接种者来说很有意义”。
宋华琳同样关注的是,
在实践中,一般反应、疫苗质量问题、接种单位责任损害、偶合发病、禁忌症、心因性反应等6种不良反应情况不被视为异常反应,是否会被纳入国家补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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