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行政上诉,控告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违法拒发身份证,秘密注销张强的户口,秘密造成张强没有户口和身份证,秘密对张强制造人生灾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张强没有身份证为由,不准许张强进入审批大楼参加庭审,未经合法开庭审理程序,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406号

审判长:朱琳
审判员:肖晓丽
代理审判员:姚伟
书记员:潘星钿、何杨妮
电话:83210575、83210569
上诉人张强从收到判决书2015年11月下旬开始至今,多次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生效证明和阅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员及法官书记员都在敷衍欺骗张强,说判决书尚未生效,不给出具生效证明,不准张强进入审判大楼阅卷;
直到2016年4月15日,书记员何杨妮才将《裁判文书生效证明》(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01406号交给上诉人张强(受害人),该裁判文书注明已于2015年1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
张强依法控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法官书记员严重违法乱纪,侵犯张强的知情权和人格尊严,控告该案法官朱琳、肖晓丽、姚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被上诉单位提交的伪证作为判案事实依据枉法裁判,包庇犯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张强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重审,依法追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朱琳、肖晓丽、姚伟的刑事责任,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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