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议员黄毓民涉嫌2014年在立法会内掷杯案本正式开审,法庭欲传召案中证人行政长官梁振英为证人时,黄毓民提出反对,举出两大理由,分别是梁振英是否合适成为证人,及梁振英可否被强迫成为证人。

黄毓民提出反对梁振英作为证人出庭(图源:新华社)
据4月19日报道,黄毓民指,梁振英过去经常“讲大话、无诚信”,不认为他的证供可被法庭接纳,又引述不同文件及《基本法》表明梁振英不可被强迫提出证据人士。他重申,除非梁振英没有“超然地位”或非特首,才可出庭作供,故认为现在不是合适时间传召梁振英。
不过,控方认为,只要证人证供与案件相关及证供可被接纳,便可作供。黄毓民反驳,梁振英地位“超然”,不用负上任何法律责任,连法官都是由梁振英委任,故不应傅召梁振英。
裁判官最后批准梁振英出庭作供,其可信性则容后再考虑。
控方在庭上读出开案陈词,指2014年7月3日早上9时30分,梁振英在立法会一楼会议厅出席“行政长官答问大会”,被告亦在其中。梁振英进入会议厅后,十多名议员手持标语上前抗议,当时黄仍坐在其位上。
会议暂停期间,黄跑到议员席第一排站在椅子上,两次将一叠文件掷向梁振英,期间文件在梁振英头上飞过。当他第3次掷文件时被保安挡开。保安尝试上前阻止,黄拿起盛有水的玻璃杯掷向梁振英。玻璃杯在梁振英身后1至2米跌下及碎裂,发出巨响。梁振英拾起其中一块玻璃,并在同日稍后时间交给警方。
黄其后向警方自首,并被警方以“普通袭击”罪名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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