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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裁定:异地管辖杭州国土局被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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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曾报道的杭州市民郑国忠夫妇起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遭遇立案难一事有了最新进展。5月3日,杭州中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郑国忠夫妇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指定杭州萧山区法院管辖此案。

旨在解决立案难、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立案登记制实施已满一年。财新网4月22日报道,浙江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以“需区委、区政府协调”为由,对市民郑国忠夫妇起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一案不予立案,并将已经接收的立案材料退回。

郑国忠夫妇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利平律师告诉财新记者,夫妇二人起诉的是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撤销该局作出的批准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行政行为,针对不立案的行为,原告将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徐利平回忆,在起诉期限即将届满前的今年4月11日,他将立案件材料交至江干区法院,“当时法院接收了材料,可一周后,法官电话告诉我,此案暂时不能立案,要江干区政府协调”。4月18日,徐利平收到法院退还的立案材料。

财新记者看到,江干法院在这份告知书中写到:按照本院“行政协调中心”工作流程的规定,本院已函报江干区委、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调处,请你们配合调处。如协商处理未果,本院将依法予以立案处置。

徐利平认为,江干法院此举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关于立案登记制度的规定,郑国忠夫妇一方会投诉该法院,并向杭州中院起诉。

财新记者了解到,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当前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5月1日,中国法院全面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

此外,2014年11月1日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数据显示,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2015年6月9日,立案登记制度实施“满月”,最高法院晒出“成绩单”: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同比增长29%,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0%。2016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到,2015年最高法院受理案件15985件,比2014年上升42.6%,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951.1万件,比2014年同比上升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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