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特区政府的多方都曾警告,“港独”违反国家宪法、香港基本法及香港法例,但“港独”分子仍然无视法律。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5月4日表明反对“港独”。有律师指出,“香港民族党”举行成立记者会,将“港独”主张向外公布,已经构成发表煽动文字,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及第十条,律政司司长有责任提出检控。本身是大律师的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批评,有法律界中人以“剥花生”心态看“港独”,有的更以言论自由为“港独”言行辩护,认为他们有责任指出错误理解。

“港独”违反国家宪法、香港基本法及香港法例
据5月5日报道,12名法律界人士,包括香港律师会前会长林新强等5月4日举行记者会,表明反对“港独”。对于“港独”言行如何违反香港法例,律师庄永灿表示,“香港民族党”早前举行成立记者会,当时召集人陈浩天提到“港独”是“历史必然进程”,将会采取“多种手段”,达至建立“香港共和国”,“脱离中国殖民暴政”。他指,该记者会不是“茶余饭后聊天”,而是向外发表,已是一种行动,已经构成发表煽动文字,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及第十条。
律政司有足够法律基础检控
他解释,《刑事罪行条例》第十条提到,任何人发表煽动文字即属犯罪,而煽动文字是指具煽动意图的文字;第九条就提到,煽动意图包括意图激起对中央政府的离叛(disaffection)。他指,disaffection在字典的意思是政治上的不满、不忠或背叛,若在政治上引起他人对中央政府的不满,就构成煽动意图。
庄永灿认为,在明显有条文处理“港独”言行下,律政司司长有责任提出检控,但当局至今仍未检控“港独”分子,可能有很多考虑,包括考虑检控是否必然成功。他强调,煽动文字或比武器更有杀伤力,如不早加阻止就会形成雪球效应,尤其“香港民族党”之后再表明会向学生宣扬“港独”,想煽惑青年的人心。
大律师丁煌补充,《刑事罪行条例》第十一条指,未经律政司司长书面同意,不得就该条例第十条所订罪行提出检控,反映律政司司长有法律基础提出检控。
社团条例可阻非法组织注册
无论是表明“港独”的“香港民族党”、打“本土”旗号的“本土民主前线”,还是主张“自决”的“香港众志”,都仍未注册为社团或公司。律师钱志庸指出,根据《社团条例》,任何本地社团均须于成立后一个月内申请注册,如果当局觉得该社团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有联系,就不予批准注册。
他续指,若社团不获批准注册,且没有在获通知后30天内上诉,并继续以社团名义行事,即属犯罪,首次定罪可判罚款10,000元(1港币约合0.1289美元),再犯就可判罚款25,000元及监禁3个月,兼就首次定罪起每日罚款300元。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