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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阻差案 辩方:换做黎明是否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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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前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学联前秘书长罗冠聪、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及人民力量立法会议员陈伟业,被控2014年6月在中联办门外焚烧一国两制白皮书,2015年被控在此期间阻差办公(妨碍公务),阻挠现场警员及警长扑灭燃烧的横额,案件继续审讯,将于23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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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冠聪(左)等人于涉于焚烧白皮书期间阻差办公(图源:Reuters/VCG)

裁判官李绍豪裁定陈伟业被控阻挠警长何国柱一项控罪,表证(表面证供)不成立,控罪撤销。至于4人面对另外3项阻差办公罪,则被裁定表面证供成立。4名被告决定不出庭作供。

控方指黄之锋身为公众人物,应该清楚其一举一动,他抢去警员用来扑火的水樽可谓挑起事端,引起围观者指骂警员,令警员无法继续职务,可以构成阻差办公罪。控方又指,现场只有反对白皮书的团体,故介入会扑火的必然只有警方。他认为各被告明显是知悉警员身分,故意阻挠警方职务。

代表黄之锋的资深大律师骆应淦,以近日艺人黎明做例子,反驳律政司指公众人物应知其举动会构成阻差办公的说法。他指假设黎明有日跟警方发生争执,即使黎明语气温和地跟警方讨论,但当黎明的行为引来人群,难道黎明又会因而构成阻差办公罪成?骆应淦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作为公众人物而要特别看待。

黄浩铭和罗冠聪各被控一项阻差办公罪,而陈伟业和黄之锋则各被控两项阻差办公罪。控罪指他们分别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即警长何国柱和警员黎健文。四人皆否认控罪,并没传召任何辩方证人。

在香港法庭体系中,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开始,此程序俗称“过堂”。执法机关拘捕疑犯后,必须在48小时内连同足够证据将疑犯提交裁判法院提起公诉,查考表面证供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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