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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与人民关系的思考片段

摘要:若欲真正建设法治国家,吾党领导人民一说中“领导”的含义,不能仅从政治上模糊解说,必须从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角度明确阐述之。

我国执政党与人民关系中“领导”的含义,必须从法理上得到明确阐释。

我国历史上“训政”的法理基础源于罗马法、民法,其假定是人民尚年幼无知,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因此须由一个政党对人民实行监护,在重大问题上代人民作主,就像父母监护未成年子女;待到“子女”长大成人获得行为能力,那个政党就不再行使监护权,“子女”从此自主自立----这就是所谓还政于民或实行宪政。依宪法和一切官方学说、文献,吾党与人民间不是监护被监护关系,不能代替人民、由自己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但退一步说,如果吾党愿意承认其与人民间是监护被监护关系,从而直接代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那也是巨大进步。因为,监护被监护关系有其自身发展的逻辑,除非认定人民有不可治愈的智力残障,否则这种逻辑必产生宪法结果。

马克思主义政党在一国执政后,按经典、按传统、按宪法和党章,党与人民的关系发展成为头与帽子或手与手套的关系。戴帽子戴手套当然是为了保护头和手。故公权力机关一般都戴帽子,行使公权力通常都戴手套,这是是列宁的布尔什维克掌权后首创的做法。那时,内阁叫人民委员会,部长称人民委员,如外交部长为外交人民委员,国防部长为国防人民委员,总理为人民委员会主席。

到斯大林时代,人民有新发展,一方面不恰当地将其做黑头套用,如“人民的敌人”;另一方面,扩大了手套的用途,用到国号上,如波兰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等等。至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这民主实际上是人民的同义词,功能完全一样。

我国现行宪制下的执政党与人民关系,继承和发展了列宁首创的头与帽子、手与手套关系模式。不仅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号,不仅有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银行等国家机关,还有人民医院、人民广播电台、人民电视台、人民大学等国有事业单位和为数甚多的国有企业。同理,行使公权力叫做为人民服务。

人民一词在中国一度用得过滥,改革开放后有所收缩,如人民保险公司、人民铁路、人民公园、人民电影院、人民剧场等,人民从这些地方退却了。

1982宪法以前,吾党运用公权力时很少戴手套,但此后戴手套的情况大为增加。可以说,1982后的常态是操作尽量戴手套,即使不戴也决不公开展示裸手。

近年的情况似属非常态,实际行使公权力的操作者往往即兴脱掉手套,甚至频频暂时操作时的裸手,这比较费解,也不时引起一些不应有争议。现在的尴尬在于:是否真要从此一律脱掉手套操作?如果做肯定回答,那可能一切大规矩都要做伤筋动骨的改造。不知主事者想好没有?如果做否定回答,已出现的巨大争议又该如何回应?

近来有强烈反对吾党做行使公权力的操作时不戴手套者,其言谈虽语气欠妥,但客观后果却是有利于操盘者指掌安全的。顺便说明,“客观后果”与“出发点”不是一回事,后者强调的是主观动机,不是客观后果或社会实践后果。对待批评,我们到底应该首重“客观后果”还是首重“出发点”,值得进一步研究。

头与帽子、手与手套关系模式是笔者对现存政治体制之设计理念下执政党与人民间关系的理解和描述,不知是否确当。但笔者确信,头与帽子、手与手套关系模式不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应追寻的目标,而是改革的对象。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将包括执政党党权在内的所有公共性质的权力都纳入分配范围,然后通过修宪和立法按以下两个原则来分配:1.服从法权总量最大限度保存和增殖的客观需要,其中法权总量指权利与权力之和或权利权力统一体之大小,它取决于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的总量,但归根结底取决于作为这些利益的物质承担者的公私财产总量,可用FQT表示;2.寻求法权强度配置系数的最优化。法权强度配置系数(FC)指权利强度与权力强度之比值,可表示为FC=QS/RS,其中QS表权力强度,RS表权利强度;FC=QS/RS=1是我们在理论上能得到的最优法权配置系数值,它反映出法律生活中权利与权力在强度上形成了平衡。

笔者确信,若欲真正建设法治国家,吾党领导人民一说中“领导”的含义,不能仅从政治上模糊解说,必须从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角度明确阐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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