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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么多“推理”,就是不提“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

对个人应该使用“无罪推定”,对机构应该使用“有罪推定”。这是常识,也是我国尤其是涉及政府机构时,最不合理的地方。

什么“抄远路”,“老婆刚生产不能性生活”。你接人之前,不能去花店买束花?你老

婆刚生产的时候,你一定会嫖?你没自己打过飞机?不看方向、没有事实的瞎bb,有个p用。马航370当时灌的多热闹,我都懒得进。最后还不是发现残骸,才能说点有用的?我就一句话,哪天几个“便衣”把你打死,然后扔在按摩店门口,说你嫖娼拘捕,打死活该,摄像头都怀了,你丫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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