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因不服一审判我为败诉的判决,我于5月13日向法院提交了行政上诉状,5月17日收到缴纳上诉费用的通知单,当日我到银行去缴纳了上诉的费用;但时间已过去一月,至今还没收到开庭的通知;这篇文章是我准备在二审法庭上的发言稿)
一,上诉人要求对可疑、来历不明及非法、不实证据进行核实与排除
尊敬的审判长:
在一审法庭上,上诉人对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提出了疑惑与驳斥,上诉人却没作出任何解释与反驳,但一审法院却全部采信了被上诉人的所有证据,判决书上也没阐明对‘上诉人在庭上提出的疑惑与驳斥’不采纳的原因与理由,由此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公,也就提出了上诉:因一审法庭出于对被上诉人的偏袒,没走对可疑、来历不明及非法、不实证据的核实与排除程序,故上诉人要求二审法庭重走这道程序:
1,被上诉人的视频、照片证据只能证实上诉人1月29日14时至15时这个时间段内站立停留在永定门西街人行道上,有力证实了上诉人确实没到位于永定门内西街甲1号的‘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门前实施扰乱行为。
2,先农坛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只是描述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150余名上海籍上访人员在‘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门前’聚集的情景,并没描述‘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这单位被‘扰乱’的情景;需要说明的是:上海籍访民当时的聚集点与接待司大门口相距在一公里之外,由此,上海籍访民的聚集、拍集体照行为怎可能扰乱得了‘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这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如此不实的证词应该予以排除。
3,证人周 波、李国强二人的证词还存在的疑点:1月29日14时至15时这个时间段内,这二人在永定门西街观察、监视着上海籍访民,他们怎么知道一公里之外位于永定门内西街甲1号的‘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遭受了扰乱?怎么知道因扰乱而使这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影响?怎么知道这扰乱来于与自己同在一处的上海籍访民?因有着以上的疑问,由此二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假如他们拒绝出庭接受质证,就应当将他们的这二份可疑证据给予排除。
4,《询问笔录》上诉人在合庆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这笔录是选择性记录,这情况上诉人已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写明;由此上诉人建议:询问笔录上的争议部分应以当时录音为准。
5,《受案登记表》 有人到派出所匿名举报“某人在几千公里之外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派出所居然受理并管起了几千公里之外的治安案件,上诉人认为这其中必定藏有猫腻,被上诉人有着为了邀功请赏的目的虚构报案人制造假案的嫌疑。
6,《行政处罚告知书》 合庆办案警察贾万钧在办案时告知上诉人:“你的违法行为有视频资料、证人证言为证”但当上诉人要求查阅证据,观看视频资料、证人证言时,贾万钧却以“只有律师才有资格调取证据”为由予以拒绝,这情节我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上写明,希望法庭向被上诉人问清这情节。
7,《行政处罚复核审批表》当事人申辩一栏并无上诉人的字迹与签名,这表明是被上诉人单方面的行为,由此这一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8《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这庭审笔录不完全,这是法庭有意袒护被上诉人的证据,上诉人在庭审笔录签名时已注明:“笔录争议部分以录音为准。”
二,上诉人要求被扰乱单位‘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出庭作证的现由
尊敬的审判长:
上诉人于5月19日向‘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的领导寄了一封信,恳请他们在二审时出庭作证,但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他们至今没给我回复。
审判长:假如有人扰乱了幼儿园,影响了孩子们的睡眠与玩耍,由监护人代为报警、诉讼、作证,对这情况每个人都能理解:因孩子的年幼使得他们难以表述被扰乱时的真实情况,也难以表述被扰乱的苦楚,由此他们难以进行报警、诉讼、作证,只能由别人代之;假如有人对‘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这单位实施了扰乱行为,使得它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影响’,哪是否也需要由监护人代为报警、代为诉讼、代为作证?!‘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这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也与孩子一样需要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
这案子是由匿名人到合庆派出所报案反映“丁德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北京先农坛派出所及上海信访办工作人员周 波、李国强证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150余名上海籍上访人员对‘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这单位实施了扰乱行为,扰乱了这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办案单位浦东公安分局查明了‘丁德元犯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浦东法院也认为上诉人扰乱‘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这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至今使我感到疑惑、纳闷的是:‘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这个由成人组成的单位,有着报警、诉讼、作证的能力,为什么要默默承受被扰乱之苦而不报警、不诉讼、不作证呢?为什么要由不在被扰乱现场的局外人报警、作证呢?难道局外人比局内人更清楚被扰乱的情景吗?难道局外人比局内人更感受到被扰乱之苦吗?一个单位究竟有没有受到外人的“扰乱”?被“扰乱”的过程怎样?被“扰乱”后造成影响怎样?这些问题最有发言权的应该是被扰乱单位,但这案子中被扰乱单位“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至今没发一声,这究竟是出于什么原因?莫非上海警方为了邀功请赏假造证人栽赃构陷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一百五十余位上海籍上访人员?由此,我坚持要求被扰乱单位‘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的官员或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让他们当庭指证:上诉人在‘1月29日14时至15时’这个时间段内对他们单位具体实施了什么‘扰乱’行为?让他们当庭诉说:当时的被‘扰乱’之苦;让他们当庭证实:因上诉人‘扰乱’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们这单位什么样不良后果。
三,上诉人希望澄清的事实
请审判长看先农坛派出所的书面情况说明:“••••••,1月29日当天,上海籍上访人员在现场聚集持续一小时左右,扰乱了国家信访接待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请审判长向被上诉人提问:“先农坛派出所情况说明中所指的‘现场’是哪里?是不是指永定门西街马路南侧的公共厕所旁边?是不是指永定门西街马路北侧的公交车站旁边?”如果确实是那二处,那上海籍上访人员能以什么方式、能以什么手段扰乱、影响得了一公里之外位于永定门内西街甲1号的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的正常办公秩序?
再请审判长看上海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周 波、李国强的书面情况说明:“2016年1月29日下午14时许,我们看到有很多上海的上访人员到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门前聚集,最多时有150多人,对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影响。••••••”请审判长再向被上诉人提问:“上海信访工作人员周 波、李国强的书面情况说明中所指‘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门前’,这位置在哪里?”这‘门前’范围有多宽多广?是否只是永定门内西街甲1号大门前几米或十几米的范围?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市信访办这二位工作人员在作伪证!因为大多数人普遍认为‘某单位门前’是指这单位大门前几米或十几米范围,不可能是几公里或十几公里的范围。1月29日下午14时许那段时期,把守胡同口的保安将持上海籍身份证的访民拦截在胡同口之外,上海籍访民怎可能来到‘永定门内西街甲1号大门前’实施扰乱并影响它们的正常办公秩序?
上诉人认为:某单位是否遭受‘扰乱’?是否因‘扰乱’而使得它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影响’?这要看事实,这要凭证据,而不能靠凭空臆想!请审判长向被上诉人提问:‘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影响’,这情况是否有实物、录音、照片、摄像之类的真接证据?是否有当时现场的目击证人?能从先农坛派出所的视频中可以看出‘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被扰乱的情景与后果吗?不能!由此可以说:他们书面情况说明中所谓的‘扰乱了国家信访接待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表述是一个无任何凭据的臆想;能从市信访办工作人员周 波、李国强书面情况说明中看出‘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影响’的情景与后果吗?也不能!由此他们二人对‘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影响’的表述也是一个没任何凭据的臆想;但使人感到难以理解的是:一审法庭竟会采信被上诉人证人的凭空臆想,认为“事实清楚”;以此可以看出一审法庭对被上诉人枉法办案行为的纵容与袒护。
上诉人又认为:‘扰乱单位秩序’不是思想上违法,而是行为上违法;认定某人是否犯有‘扰乱单位秩序’这一违法行为,这要看他是否有‘扰乱’的具体行动;‘1月29日14时至15时’那段时期内我与其他上海籍访民站立停留在永定门西街的人行道上,只是站立、闲聊、拍照而已,并没做出任何‘扰乱’的违法行为,哪怎可能扰乱得了一公里之外的‘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这个单位?‘扰乱单位秩序’的罪名怎可能栽得到包括我在内的一百五十多位上海籍访民头上?或许周 波、李国强二位证人、先农坛派出所的警察、浦东警方,以及一审法官认为:“那段时期在那条街上站立、拍照就是扰乱‘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的具体行为”;那上诉人要对你们提出以下质问:“你们上街吗?你们家人上街吗?假如你们及她们上街后被我们访民拍了照片,我们是否也能以照片为证指证你们男人在偷盗、女人在卖淫?如此的指证你们会愿意接受吗?你们肯接受处罚吗?”
请看被告举证目录第二项,上海驻京信访工作人员情况说明中说:证明:2016年1月29日14时至15时,北京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门前出现了150余名上海籍上访人员聚集扰乱秩序的情况以及丁德元在北京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门前非正常上访。
请看被告举证目录第三项,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先农坛派出所视频资料及制作情况说明中说:证明:2016年1月29日14时至15时,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先农坛派出所在现场通过监控探头、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获取现场证据的情况及丁德元非正常上访的视听资料。
二份说明都认定“2016年1月29日14时至15时这段时期内(上诉人)丁德元在非正常上访”;上诉人认为:正常或非正常上访的行为只可能在信访办内实施,访民没进入信访办或没与信访办接访人员面见怎可能实施得了正常或非正常上访行为?在浴室内、在厕所旁能实施正常或非常上访吗?在马路边、在广场上能实施正常或非常上访吗?在寺庙内、在教堂内能实施正常或非常上访吗?不可能!假如1月29日14时至15时那个时间段内上诉人与其他上海籍访民确实站立停留在永定门西街那条马路的人行道上,那么依据什么说丁德元此时此刻在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许被上诉人认为我们访民‘相聚上街散步、路边站立聊天、拍照摄像留念’的行为就是应该给予取缔的‘非正常上访’的违法行为;但上诉人则认为:与朋友‘相聚上街散步、路边站立聊天、拍照摄像留念’这是人间交往的正常行为,只要你出门,这些正常行为可以经常在路边街头看到;但使人感到疑惑的是:同样的行为,警方为什么只对我们访民进行干涉、惩处而不干涉、不惩处‘非访民’的这些行为?上诉人认为:这是警方对我们访民的歧视与迫害!应该惩处的不是我们访民而是那些滥用职权、枉法办案的无赖警察;因警方助纣为虐的对我们访民进行歧视与迫害,更是加深、加重了我们访民的冤屈与苦难。
四,结论
尊敬的审判长:
今年2月22日我被传唤到合庆派出所,办案民警贾万钧在对我询问时问我:“上个月你受到过社区民警劝告你‘不要参与集访’的告知吗?”我回答说:“受到过”,他又问:“你即然受到过告知,那你为什么还要去参与集访?”我回答说:“因我认为参与集访并不违法,警察对我如此的告知倒是违法行为,因为警察无权干涉百姓不违法的行为;我认为:集访这行为并不违法,难道你们警察不是这么认为吗?”
今年1月22日那段时期有不少上海访民都收到了市公安局的书面告知,书面告知说:“••••••,任何人以组织抱团方式聚集上访,影响和破坏社会正常秩序,都是违法行为,••••••”我想问:假如我们访民以组织抱团方式聚集上访是违法行为,那么官家以组织抱团方式侵害我们的权利与利益是否合法?上诉人认为:访民聚集上访有什么不可以?难道只许官家有组织的抱团侵权,就不许我们百姓组织起来抱团维权吗?
我们访民维权难的原因是什么?是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无奈,是对公安部门枉法执法的无奈,是对法院枉法判案的无奈;再究其原因,是因为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官家可以有组织的进行侵权,而我们访民却不能有组织的进行维权!在当今的制度下,信访办能对我们的上访事进行无限期的敷衍、推诿、拖延,但我们能对政府的这种行政不作为行为能怎么办?假如我们就‘政府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状况向工作人员进行质问、提出抗议时就要遭受警察与保安的驱赶与殴打,我们对政府的这种无赖行为又能怎么办?当我们想通过媒体向社会顷吐我们遭受的苦难并控诉官员的罪恶时,各媒体都拒绝采访与报道,我们对媒体丧失职业道德的行为又能怎么办?当我们想上街以聚集、举牌、拉横幅的方式向政府表明意愿、表示不满、表达愤怒时,就要被扣上‘扰乱’的罪名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判刑,我们对当今的司法黑暗能怎么办?政府部门对我们上访事的无限期敷衍、推诿、拖延,致使我们成了无限期上访的老上访户,政府部门不检点自己的错误却伙同公安机关、精神病医院将访民关进黑监狱、投入疯人院,我们又能对政府的这种罪恶行为怎么办?当今,党的统一领导使得各部门、各机构横向间、上下级空前的团结,抱团共同对民实施侵权,更是加重了我们访民的苦难。
审判长:‘1月29日14时至15时’这个时间段内,包括上诉人在内的150余名上海籍上访人员站立、停留在远离“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的永定门西街,即不可能扰乱得了一公里之外的“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更不可能使得它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影响;由此可见,这案子是由被上诉人浦东公安分局虚构报案人、捏造案情的黑案,是被上诉人浦东公安分局唆使证人凭空臆想、杜撰编造‘不良后果’的假案,是被上诉人浦东公安分局一手操纵栽赃、构陷上诉人的冤案。
退一步说:即使‘1月29日14时至15时’那个时间段内包括上诉人在内的150余名上海籍上访人员确实在“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门前(几米或十几米)以聚集的方式抗议它的行政不作为,这有什么不可以呢?难道只允许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而不允许民众对它的不法行为表示不满与愤怒吗?!上诉人认为:公民应该有以游行、聚集、举牌、拉横幅的方式向执政党、向政府表明意愿、表示不满、表达愤怒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给公民的政治权利,由此,公民作出上述行为应属于政治事件的范畴;但在当今,公安机关常以‘扰乱’的罪名对行使这一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行政处罚或当作刑事犯罪进行抓捕,将政治事件变作行政、刑事案件进行追究与惩处,使得政府、公安机关无故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罪恶行为合法化;这目的是卑鄙的,目的的卑鄙在于将违宪的罪恶行为进行了合法化;这手段是罪恶的,手段的罪恶在于使得无辜百姓枉受了牢狱之灾。
尊敬的审判长:
现今一些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告心中都充满着一股怨气:“我们的输不是输在理上,而是输在权上”;本上诉人对此也有同感,我想问:一审法院为什么将被上诉人那些存在疑惑、来历不明及非法、不实证据予以采信而判其胜诉?一审法院为什么在没对上诉人的置疑、驳斥作出解释与反驳的状况下不予采纳而判我败诉?一审法院是否在审理这案子时因受到官权的逼迫而对被上诉人给予了偏袒与护短?审判长: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能以法判我胜诉,假如不能,那就请你们能在判决书上写清对‘上诉人在庭上的疑惑与驳斥’作出解释与反驳,以此消除上诉人‘输在权上而不是在理上’的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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