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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流产法案判决,看左右思想区别

高院判德州的规范流产的法律HB2中的俩条纹无效。比分5:3,三个保守派大法官投了反对票。 这是非常经典的左右思想对立。

德州HB2中包涵两条,流产诊所必须离挂靠医院三十迈以内,诊所还必须达到小手术中心的标准。 原告认为,这两条法律给流产诊所太高的负担,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原告还列出了数据,说明德州流产诊所因为这两条法律纷纷关门。 高院判这两条规定给予寻求流产的妇女过高的障碍, 违反宪法,客观来说,这个判决对寻求流产的妇女来说是个好消息,对于流产诊所业者也是好消息,那么我的偶像门,托马斯,阿里托(不是行为艺术家阿里歪)和罗伯特为啥投反对票呢?保守派怎么可以反对流产呢?基本人权怎么可以侵犯?那些保守派看着不幸怀孕心急如焚的妇女,难道一点同情心都没有吗?保守派都不是东西?第四十八页,皮肤没有日日日日心黑的大法官托马斯写到,That decisionexemplifies the Court’s troubling tendency “to bend the rules when anyeffort to limit abortion, or even to speak in opposition to abortion, is atissue.” 高院的这次判决又是一次经典的令人不安的倾向,遇到任何限制流产的努力,甚至只是一提反对流产,法律就会被歪曲。他还引用了阿里托的观点,这次的判决对于美国法律的基石,判例(res judicata)开创了一个例外,完全忽略了那些压倒性的,支持德州法律没有给人额外的违宪d的负担的证据,完全抛弃了独立管理,地方自治的基本原则。

第六十四页,名字里不幸也有阿里俩字的阿里托写到,规范流产的法律是否违宪一直是美国法律的争议,但是这个案子并不需要大法官门去探讨这些。这个案子就适用于以前的判例,高院有义务中立地把规则使用到任何案子,不用顾及这个案子的主题。越是有争议的,越是要小心翼翼地保持中立。

阿里托还提出了一个观点,就是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德州的流产诊所关门和这两条法律相关。这里阿里托利用了经典的BBS论战方法,让对方自己打脸。他写道,原告的抽样调查了27个诊所,发现15个诊所会因为这两条法律关门。如果这个证据为真,那第五法庭的判决就是错误,原告为啥不让我们高院单就这一条來决定是否对不对?阿里托这里的意思是说,如果原告在高院接着提这条,那么我们很容易可以判第五法院事实错误,可以发回重审來修改这两条法律,不用去扯违宪那些有的没的。流产不是宪法权利!这也宪法,那也宪法,你们把我们大法官当居委会啊?美国的法律地方自治原则早就对这些事情有着接近完美的安排,德州流产规范法律是德州议会决定的!我们八个大法官,也就是未经选举的律师搞什么搞!那些想流产的妇女可以搬去外州,也可以在本地推动法律,违你妈个结巴宪!德州的法律基于一个著名的杀婴医生 Kermit Gosnell ,阿里托提到了这件事,因为如果一个流产诊所常常送这种急诊去医院的话,这些悲剧的发生机率就会少很多。,多数观点的反驳却是,"这个医生的确王八蛋,但是没有理由相信德州的法律可以影响这种行为,下定决心的罪犯,本来就已经忽略了法律,也不会采用HB2里的那些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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